欢迎来到明法刑事团队!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您所在的位置: 明法刑事团队 >律师文集

团队介绍

 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邮箱地址:13922206869@139.com

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律师文集

行贿罪,检察院不起诉释放的4种情形


一、已过追诉时时效。

1. 杨某行贿案(穗海检诉刑不诉[2018]82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杨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行贿罪。但杨某犯罪时至立案时已过1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已过法定追诉时时效。

【结果】

对杨某不起诉。

二、具有自首、立功、未遂等情节。

1. 赖某行贿案(穗海检诉刑不诉[2018]81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赖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行贿罪,惟犯罪情节较为轻微,且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

【结果】

对赖某不起诉。

2. 胡某行贿案(宣检公诉刑不诉[2018]39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胡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立功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

【结果】

对胡某不起诉。

3. 肖某行贿案(渝九检刑不诉[2018]35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肖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到案后主动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是自首。肖某已着手实施行贿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故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结果】

对肖某不起诉。

三、具有从犯、坦白情节。

1. 李某行贿案(衢检公诉刑不诉[2018]87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结果】

对李某不起诉。

四、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1. 任某行贿案(商区检诉刑不诉[2018]38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任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行贿罪。但鉴于其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其行贿行为,配合检察机关工作,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

【结果】

对任某不起诉。

2. 李某行贿案(濮县检公诉刑不诉[2018]40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但大部分金额系被索取贿赂的,且属于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

【结果】

对李某不起诉。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