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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金燕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诉肥西县花岗镇人民政府、肥西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

【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20日,合肥金燕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省肥西县花岗镇陶店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一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合肥金燕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流转坐落于花岗镇陶店村七个村民组773.24亩(含塘口面积55.73亩)土地,用于苗木花卉种植经营。流转期限自2011年12月20日到2025年9月20日,前述协议的签订由安徽省肥西县花岗镇农业经营管理站见证。2015年3月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安徽铁路建设的若干意见》(皖政[2015]27号),为加快安徽省铁路发展,将包括本案“合安客专线”在内的多条线路纳入建设任务。2016年7月21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批复了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合肥至安庆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先行用地的请示》,同意先行用地140.0351公顷。2016年9月3日,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作出《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对新建合肥至安庆铁路合肥市肥西县段项目进行勘测定界,案涉项目经过本案原告经营苗木所在地块,需要征迁本案原告承租经营地块上面积约为50亩的苗木。2016年12月16日,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花岗镇合安高铁、合九绕城联络线项目征迁标准的批复》(肥政秘[2016]128号),对安徽省肥西县花岗镇人民政府《关于要求批准花岗镇合安客专、合九绕城联络线征迁项目涉及村庄拆迁标准的请示》予以批复,有关青苗补偿标准为《肥西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其中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征地告知后,凡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017年1月3日,合肥市铁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关于印发合安高铁合肥地区征地拆迁工作布置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合铁办[2017]1号),明确沿线县(区)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工作的责任主体。同年1月10日,合肥金燕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花岗镇政府以及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共同对被征迁苗木地块进行现场勘验,并制作相应笔录,对案涉苗木树种、规格、数量予以确认,各方均签字确认。同年3月1日,花岗镇政府向合肥金燕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送达《合安客专红线范围内苗木迁移的通知》,要求合肥金燕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3月8日前将案涉苗木迁出红线范围外,逾期不迁,视作自动放弃。同年3月3日,合肥金燕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向花岗镇政府递交《关于金燕园林公司苗圃拆迁事宜的报告》,表示无力按照前述要求完成搬迁工作,并请镇政府按照评估价回购。同年3月10日,花岗镇政府组织人员将案涉苗木予以铲除。合肥金燕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对此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案涉拆除行为违法。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花岗镇政府铲除、毁损原告流转安徽省肥西县花岗镇陶店村50多亩土地上附着物(苗木、鱼塘)的行政行为违法。宣判后,被告花岗镇政府及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政府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应依法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对不规范行为予以指引,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自主经营权。

行政强制必须依法设定、由法授权、按法实施、受法约束。政府推进重大工程建设,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配合亦属应有之义。但若因此要征收或者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财产的,应当给予权利人合法合理的补偿,并且这种补偿也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此外,对于因重大工程进度要求,而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短期内予以配合的时候,政府亦应给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充分的准备时间。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予以配合并已经向政府予以提出的情况下,政府则应当从服务型政府的标准和要求积极采取相应措施,不能只考虑行政效能,而忽视程序正义,采用强制拆除的方式予以处理。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应当充分发挥司法的评价、引导功能,加大对侵犯财产权行为的监督力度,从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予以确认违法,正是这种评价、引导功能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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