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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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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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犯罪构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观行为主要是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四种,具体内容在《【以案说法】如何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文中已经谈过,在此不再重复。本罪侵犯的法益主要有正常市场经济秩序、消费者权益,本罪犯罪主体除了单位还可以是个人,通常表现为生产者或销售者。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二、本罪辩护的角度(辩点)
以下是团队律师根据多年执业经验、法学知识及案例总结的关于本罪的辩护角度。
1、缺乏主观故意:
(1)被上家欺骗,如上家将伪劣产品混杂在正品中;
(2)低价“以假卖假”的,缺乏冒充的故意。
2、没有客观行为:
(1)虽然有掺杂掺假的行为,但掺杂掺假没有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者说掺杂掺假的行为没有导致产品使用性能降低或丧失;
(2)假冒他人产地、厂名、厂址的,不属于以假充真的行为;
(3)以假卖假的,没有冒充正品的行为,不属于以次充好行为;
(4)若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有相应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只要产品符合销售时许诺的使用性能,则不能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3.减少销售金额、货值金额:
(1)同时有销售正品,计算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应减去正品货款;
(2)仅凭转账记录证明销售金额的,询问是否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如借款。
4.质疑鉴定意见:
(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问题;
(2)鉴定与已销售的货物是否同批次,查获的是伪劣产品,不代表已销售的不同批次的产品也是伪劣产品。
5.轻罪辩护:
如本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之间,销售金额在20万元以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轻;销售金额在50万元以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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