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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猥亵 刑事处罚

 在现实中,社会上有一些没有人性的人,他们对哪些未成年的女孩进行猥琐,那么这些人对未成年的女性进行了性侵或者是猥琐,将会受到什么的刑事处罚了,来看看下面相关的具体内容,了解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

  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对该条的理解,一般认为只有精神损害的后果达到严重程度,

  才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救济。对于何为严重后果?也一般认为:1、凡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就属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2、凡造成受害人残疾的,无论伤残等级如何,也属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且伤残等级越高,精神损害越重。

  因而在审判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受害人残疾的,其遭受的精神损害必然比其他没有残疾的受

  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害严重,对受害人伤势不构成伤残的,其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笔者不能赞同这一观点,现以在工作中遇到的一则真实案例为证。

  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他们所受到的伤害最大,既有经济上的,也有身体上的,更有精神上的。这些伤害有如阴云一样笼罩在他们的头上,久久而挥之不去。然而,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害人的保护还远远及不上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保护,对被害人保护的缺失,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判决常常成为“一纸空文”,赔偿屡屡遭遇空白,虽然刑诉法规定了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到的物质损失,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如果被告人没有履行判决的能力,或者因为冗长的司法程序导致被害人无法及时地获得赔偿,那么谁又能来维护脆弱的未成年被害人的应有权利呢?被害人因为遭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身体上受到严重的损伤,精神上留下了难以愈合的伤疤,经济上又陷于极度的困境,可想而知,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一个有效的制度来维护他们的权益,那么社会的和谐必将因为这些矛盾的处理不当而被打破,必将在他们幼小的心灵中埋下犯罪的种子,上访、报复、甚至是引发新的犯罪。被害人救助机制的缺失,实际上就是对他们的再次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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