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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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知道贪官越来越多了,贪官对于贪污受贿这一法律肯定很了解所以才趁机钻空子,所以才会使用各种手段贪取一些不法之财,这些行为是非常可恶的,但是自己对这方面的知识又了解多少了,让我们来看看下面具体的内容吧。
多年来腐败问题日趋严重,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制问题受到广泛的关注。作为对从严惩治腐败的政治诉求和司法实践争议问题的回应,《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诸多规定都进行了修改,适应了当前反腐败的形势,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但是,当前对贪污贿赂犯罪的修改还是存在不足,终身监禁刑的完善问题,定罪数额与情节的关系问题,贪污贿赂犯罪体系内数额标准的合理性与平衡性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斟酌。
一、《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贪污犯罪
1、法定刑幅度及其适用标准的调整,不再以单纯的数额量刑。《刑法修正案(九)》第44条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的标准进行了修改,与修正前的内容相比:(1)法定刑幅度从原来的四档减少为三档,量刑档由原来的七档减为现在的五档,且从由重到轻的排列改为由轻到重;(2)不在规定具体的贪污受贿数额,而是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取代,或以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特别重大损失衡量。(3)变更了定罪量刑模式,从“具体数额模式”修改为“概括数额+弹性情节模式”。1
考虑了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4)取消了绝对确定的死刑,而是将无期徒刑和死刑规定放在一起作为选择适用的刑罚。
2、终身监禁刑的适用。《刑法修正案(九)》第44条第4款规定,因贪污贿赂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由法院根据情况,在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缓刑期满转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何种情况下可以决定终身监禁,法院对此享有高度的自由裁量权。
3、贪污贿赂犯罪从宽量刑情节的适用范围调整。修改后的规定注重罪犯的悔罪态度和庭前表现,将特殊从宽情节扩大到所有的贪污贿赂犯罪,增加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4、增加了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限制。
《刑法修正案(九)》第1条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我认为该条款对贪污贿赂犯罪起到一定预防的作用。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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