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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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如今这个社会越来越多的律师了,似乎在律师这个行业很吃香,如果有什么法律上或者刑事上不懂的就可以去向律师进行咨询,因为律师对于这方面的是很了解的,有一定的专业性,来看看下面的文章吧,能学到不少的知识,对你会有所帮助。
当有亲友被传讯、拘留、逮捕、起诉、审判之时,如何选择刑事
辩护律师,才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其权益呢?此时聘请一位刑事律师是非常必要的。然而,什么样的刑事辩护律师才是值得您信赖的?如何判断一位刑事辩护律师的优劣?这是一个令很多人迷茫的问题。法律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不仅注重理论性,同时也强调实践性,由于缺乏相关背景知识,当事人在选择刑事律师时往往显得无所适从。 1、目标刑事律师的业务方向。
律师行业也是分专业的,随着法制进程的加快,大量法律法规的颁布,律师行业的细分也越来越明显,过去那种“万金油”式,什么案件都做的律师,如今已经行不通,真正有建树的律师,其专注的往往只是两三个,甚至一个法律领域、特别是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尤其如此。因此,当事人在挑选刑事辩护律师的时候,一定要弄清楚,你准备选择的律师,其专长是哪个方面?刑事业务是不是他的特长专业?如果,你不幸找了一位交通律师,或者知识产权律师来做刑事辩护,其效果是值得担心的。反之亦然。就好比请一位五官科医生来做心脏手术一样。大多数律师都声称能够做刑事辩护,但是,能够做不一定做得好,对普通律师而言,其执业一生,可能完成十几件,最多数十件刑事辩护,而对专业的辩护律师而言,则能完成数百件,甚至上千件。有不同实践积累,往往也会有迥异的办案效果。 2、目标刑事律师的实践经验。
目标律师的实践经验也是非常关键的。法律是一门实践性的学科,一定的社会阅历、社会实践经验是非常必要的。聘请刑事辩护律师应
当注重其实践经验,看其是否办理过相当数量的案件,效果如何?一般而言,对于刑事辩护工作,办理过一定相当数量的刑事案件是非常必要的。但是,也并非说年龄越老的律师就越好,也有不少老律师思维僵化、教条、也是一个客观现实,通常,业务专注于刑事方面五、六年左右,就可以说比较成熟的刑事律师。 3、目标刑事律师的表达能力
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能说会道是一个刑事律师应当具备的基本素养,善于表达,善于说服别人,善于向别人推销自己论点的律师才是好的诉讼律师,很难想象一个言语笨拙的人能够应付法庭上激烈的唇枪舌战。因此,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是刑事律师应当具备的素质,当事人选择律师时应当注意律师的表达能力,注意律师的语言表达是否有条理?思路是否清晰?能否抓住事情的重点?要知道,语言表达同时也往往是内在思维的外化,严密的逻辑思维是基础,犀利的语言是工具。当事人可以通过“多听”来考量律师的逻辑思维能力,评判律师的思路是否有条理。这本最重要的,但也是需要考量的一个内容。毕竟,如一个表达都不流畅的律师,很难说是个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
4、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来选择。
请律师是个花钱的事,虽然相对于一些大的经济案件而言,刑事案件的收费并不高,甚至可以说是偏低的,可是,即便如此,对绝大多数工薪阶层的当事人而言,律师费也是一笔不菲的支出。目前北京刑事辩护律师依据《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指导价标准》刑事辩护律师费是依不同的阶段分开来收的,具体分为:1、侦查阶段,
2、审查起诉3、一审阶段。4、二审阶段5、再审阶段。请什么样的律师办理理案件,最终应该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及案件的性质、特点来来综合考虑。对于事实清楚,定性无争议的小案件,没有必要花几万元、十几万的代价去聘请名律师,而对于疑难复杂,定性有争议、量刑较重的案件,则应挑选有经验的专业律师担任辩护人,如果这种关键时刻只想省钱,很可能会误大事。
在对刑事辩护律师进行选择的时候可以根据文中介绍的内容进行选择,毕竟这是关系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以及名誉的事情,如果律师选择的不好肯定是有影响的。、
事实上,热诚的辩护律师是自由的最后的堡垒,是公民与过度强调社会秩序的政府之间的最后屏障。辩护律师的工作就是去协助被告清晰地表述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就是挑战政府,要求处于优势的政府对处于劣势的个人所采取的任何行为都必须是正当的、合法的。
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有必要惩罚那些犯罪者。考虑到掌握了各种司法资源的政府在刑事诉讼中相对于个人处于绝对优势的地位,考虑到权力总是容易被滥用,国家又制定了一些法律规则限制政府行为,防止其本身成为最强大的“恶”,以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对此,霍姆斯大法官形容:“让一些罪犯逃脱刑事责任比让政府扮演卑劣角色,罪孽要小得多”。因此政府追究犯罪的行为本身也应有一个限度,那就是不能违反有关法律。否则该行为就不具有法律效力,通过该行为所取得的证据就不应被采纳。
政府追究犯罪应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则。如果一方面规定这些规则,另一方面又允许政府去违反,那将是对法律最大的嘲讽。因此政府在要求法院审判被告人时,被告人实际上也在律师的帮助下要求法院审判政府的不当行为。也就是说辩方可以转变被动受审的局面,积极进攻,让政府的不当行为受到审判。世界各国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任意自白规则都是辩护律师积极进攻的手段。这对于规制政府行为使其合法行使意义极为重大。
政府违法侦查所取得的证据不能被法庭采纳可能导致在某些情况下放纵了犯罪,但这是一个法治国家必须付出的代价。而辩护律师攻击政府的违法取证活动,从而使有罪者被释放的行为本身就不应是被指责的对象,而应被看作是促使政府行为正当化的途径,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要求。
英国律师亨利﹒布鲁汉早在1820年就提出:“辩护人对于他的当事人有着非常神圣的义务,因而全世界中只知道为他一人履行职务,且仅止于这个当事人,别无他人。为了拯救当事人而去使用各种适当的方法,或利用各种机会,以他人甚至辩护人自己为代价来保护当事人,这是身为辩护人最重要也是最毫无疑问的义务。他不能去思考他的辩护可能带给他人紧张、折磨、痛苦或者毁灭。不仅如此,如果需要的话,他必须将爱国者的责任与辩护人的义务分开,他必须不顾后果的继续下去,保护他的当事人,如果上天注定他的命运如此,即使会导致他的国家陷于混乱也应在所不惜。”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著名刑事辩护律师亚论﹒德萧维奇对此持相同观点。他说,他在为被告辩护时,心里只有一个信念:用各种公平合法的方法打赢官司,使其当事人无罪释放,而不去想后果如何。他并不会为帮助一个杀人犯无罪开释而愧疚,就象一个外科医生不应该为了医治一个康复后却去杀害无辜的病人而感到悔恨一样。因此,辩护律师所考虑的不应是有罪者是否受到惩罚,而是自己是否运用了一切公平合法的方法为其当事人辩护。正如美国学者詹姆斯﹒米尔斯所说过的那样:“刑法对于辩护律师而言,不意味着衡平、公正或适当的刑罚或报复,而仅意味着为他的当事人争得一切可以争得的东西。”
我们可以这样概括辩护律师的使命:在其委托人无罪时,使用一切公平合法的方法揭露这一真相,而在其委托人有罪时,使用一切公平合法的方法防止真相被发现。前一种行为是崇高的,后一种行为同样也是崇高的。辩护律师这一职业本身就决定了他们不是公共利益的代言人,而只能忠诚为其委托人提供帮助。其提供帮助的主要方式是:挑战政府,或者要求排除政府提出的非法证据,或者要求认定政府所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当然,因为律师只能采用“公平合法的方法”为其当事人辩护,因此他们不能有以下非法行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利诱证人作伪证或者不作证以及其他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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