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明法刑事团队!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您所在的位置: 明法刑事团队 >律师文集

团队介绍

 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邮箱地址:13922206869@139.com

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律师文集

收贿受贿刑罚有别

  摘要:我国刑法今年进行了新的修正后,会对其中刑法罪名进行修改,很多人对于修改后的受贿罪量刑标准也比较关心,毕竟现在社会上受贿罪的犯罪率很高。我们一起和广州刑事律师来看一下相关的具体内容吧。

  随着反赌扫黑工作的深入进行,已经有很多人因为涉嫌受贿而被逮捕、拘留或是“协助调查”。相比之下,关于行贿者受到法律惩处的新闻则要少得多。这样一种反差的出现,主要是基于《刑法》对于两种行为在打击力度上的区别。

  在行贿受贿行为中,主动权往往被掌握在受贿者而不是行贿者的手中,所以在《刑法》条文中,也针对受贿行为制定了要比行贿行为更加严厉的惩罚。比如《刑法》第163条规定了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具体为:“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而在接下来的第164条中,关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标准则是:“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此可见,在同一个金额的标准之下,行贿行为所面临的刑罚要比受贿行为稍轻一些。另外第164条还存在着一个第163条所没有的特别条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行贿人正是由于这样一种坦白态度而被免除处罚。类似的情况,很可能也会出现在本次反赌扫黑的风暴之中。

  除了常规意义上的行贿人和受贿人之外,在这些行贿受贿行为中可能还会存在着一些特殊的角色,那就是在受贿人身边扮演“马仔”角色的其他足球从业人员,他们在整个过程中可能分到了部分利益,但未必是整件事情的主要策划者。

  未来如果这类人员受到审判,有关定罪量刑的问题也许会存在着部分争议。在理论上,他们可能会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从而参照《刑法》第27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共同犯罪都会进行主从犯的区分,所以他们也完全可能被作为主犯来对待,其中存在着很大的变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