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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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于毒品犯罪的相关罪名成立的基本是涉及到毒品的相关特征,但是关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到底是以怎样的要求呢,关于这样的相关刑法条文是怎样的,我们一起和广州刑事律师来看一下相关的刑法条文。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对于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只有达到十六周岁才负刑事责任。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条文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01)“毒品”的定义
(02)“走私毒品”的认定
(03)“贩卖毒品”的认定
(04)“运输毒品”的认定
(05)“制造毒品”的认定
(06)选择定罪和不实行并罚的原则
(07)追究毒品犯罪的年龄
(08)关于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累计计算数量的问题
(09)对非法收买毒品和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性质的认定
(10)对贩卖假毒品案件和掺假毒品案件性质的认定
(11)关于毒品案件中证据的认定
(12)关于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13)正确区分和认定毒品犯罪的共犯
(14)关于盗窃、抢劫毒品犯罪的性质
(15)“其他毒品数量大”及“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认定
(16)“情节严重”的认定
(17)判处死刑(包括死缓)的毒品数量标准
(18)关于毒品的含量问题
(19)关于同时构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适用法律和量刑的问题
(20)关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构成立功的认定
(21)关于适用财产附加刑问题
(2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的认定
(2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认定
(2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认定
(2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认定
(26)“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认定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四)、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五)、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六)、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七)、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
(7)、容留他人吸毒罪
(九)、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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