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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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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长利用村民名义骗取扶贫贷款的相关案件

  摘要:关于扶贫贷款是国家的一种政策,那么关于这样的相关政策有人却利用这样的机遇我们到底要怎样运用好脱贫,但是关于这样的情况,利用他人名义来骗取扶贫贷款,我们一起和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来看一下相关的例子。

  一、村长利用村民名义骗取扶贫贷款

  被告人张某系原某村副村长。2000年1—4月,在国家扶贫政策的允许下,未同村委会成员商量,也未告知村民的相关情况,私自以“某村委会”的名义在扶贫办申请板栗、大枣秧苗的贷款项目,张某在明知该果苗款只需15万元的情况下,张某却向县扶贫办申请需20万元,在县扶贫办下达该项目文件指标后,张某以农户每户贷款200元的小额贷款的金额,私刻农户私章及代签字的方法,从农业银行贷款20万元。张某除支付果苗款15.5万元后,将剩余的4.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二、村长构成何种犯罪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意见,有意见认为,张某系副村长,是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农户贷款购果苗的方式骗取公物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三)项的规定,已构成贪污罪。

  本文认为,张某虽是副村长,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贷款诈骗罪。

  所谓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单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破坏公务行为的廉洁性,或者以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单位为对象进行贿赂,收买公务行为的犯罪的总称。其基本特征,第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而被告人张某系副村长,是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管理公务的人员,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第二,在客观方面张某是利用其副村长的职务便利实施的骗取公物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所谓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其他工作人员。即侵犯了国家金融机构的贷款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制度,又侵犯了金融机构对贷款资金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而张某私刻农户私章,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公物的行为,应该已构成了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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