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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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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私分罚没财物罪

  关于国家工组人员利用相关的职务去做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有愧于对国家人民,关于职务犯罪的相关罪名之中,关于私分罚没财物的罪名也是成立的,但是相应的基本司法解释到底是怎样的呢,那么我们和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一起来看一下相应的司法解释。

  什么是私分罚没财物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199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集体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得看这一行为是否具备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即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否则就不能认定其为犯罪行为,同时它也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依据。

  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概述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违反国家规定;

  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

  私分数额较大。数额标准可参照高检的立案标准。“数额巨大”,有的省掌握在50万元以上。

  二、本罪是新《刑法》增设的新罪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在新《刑法》颁布前,实务中一般认为这种行为系集体贪污行为。

  三、本罪性质上是法人犯罪,其刑事责任及于直接主管和直接责任人。至于“罚金”处罚谁,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现刑法本条规定 “并处、单处罚金”,都是罚个人。从法理上说,应该可以罚单位,收缴其私分部分财产,无此规定。

  关于罪名的区分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构成私分罚没财产罪的主体特殊主体,只能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刑法》有关私分罚没财物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九十六条 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职责的廉洁性和国家财产所有权。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截留私分罚没财物,是对其公职行为廉洁性的严重侵犯,同时也侵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关系。罚没财物,包括(1)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追缴,(2)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交管部门对违背交通法规、违章驶车的车主所施以的交通行政罚款:等等。拒不上缴而擅自留作单位自用者,属行政违法行为;拒不上缴而又集体加以私分者,构成本罪行为。由于本罪行为既违犯了上述国家对罚没财物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国家对罚没财物的所有权利,因而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罚没财物的管理制度及其国有财产的所有权。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交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行为。

  私分的标的,既可以是应当上缴同家的罚没的款项,也可以是应当上缴的罚没的物品,私分的方式既可以是按人头均分: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集体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单位、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行政执法机关即海关、工商管理机关、税务机夫、卫生检查机关、商检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自然人不能构成本罪,但本罪处罚的则是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原则上不能构成本罪,可给予有关行政违法处理。

  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法人单位、也可以是非法人单位。虽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本身一般均为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因而此类机构自身原则上应当能够成立本罪犯罪主体,例如公安派出所、各级林业管理部门的派出管理机构等。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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