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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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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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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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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走私淫秽物品醉的相关案例

摘要:走私犯罪涉及的范围是比较广的,我们对于走私这样的种种货物目的就是在于在危险之中赚钱,关于这样的不义之财是不提倡的,关于走私,走私淫秽物品最的成立,是比较少见的,走私淫秽的物品去贩卖,影响了社会的民生和秩序,传播相关色情的东西,以牟利为最终目的,让我们和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一起来看一下相关的司法解释。

  法条

  关于走私淫秽物品罪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上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工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90.12.28)

  单位有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或者予以罚款,行政主管部门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执照。

  七、淫秽物品和走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所得以及属于本人所有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没收的淫秽物品,按照国家规定销毁。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八、本决定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淫秽物品的种类和目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

  二、查禁淫秽物品的范围是:具体描写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的录像带、录音带、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照片、图画、书籍、报刊、抄本,印有这类图照的玩具、用品,以及淫药、淫具。

  三、查禁淫秽物品的上作,既要坚决、认真,又不要扩大范围。夹杂淫秽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的生理、医学知识和其他自然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物品的范围,不在查禁之列。

  司法解释

  走私淫秽物品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26 法释[2000]30号)

  第五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是指除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以外的,通过文字、声音、形象等形式表现淫秽内容的影碟、音碟、电子出版物等物品。

  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至一百盘(张)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至二百盘(张)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至二百副(册)的;

  (四)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至一千张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走私淫秽物品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淫秽物品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五倍以L,或者虽不满最高数量五倍,但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走私非淫秽的影片、影碟、录像带、录音带、音碟、图片、书刊、电子出版物等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案例分析

  走私淫秽物品罪案例分析

  2008年7月7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黄某、俞某涉嫌走私淫秽物品及被告人郭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一案进行判决,四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湖南卫视、湖南经视、湖南日报、潇湘晨报、三湘都市报等媒体进行了现场报道。

  本案由长沙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省“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始终予以关注与支持。2005年7月14日,北京海关缉私局在执行邮政检查时,发现被德国海关退回的国际邮递快件包裹2件。经检查鉴定,确认快件内容为淫秽色情光碟1578张及随附淫秽装帧封面1580张。因包裹外包装注明寄件人为长沙××贸易公司zhapin,北京海关遂将案件线索移交长沙海关处理。

  长沙海关缉私局组成专案组对这批淫秽物品立案侦查,先后10余次分赴广州、深圳、福州等地侦查取证,历时一个多月,成功抓捕以上涉案人员,并查获淫秽光碟25箱,共24600张,查扣作案工具海狮面包车一辆。2006年4月25日,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长沙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福建省籍)自2000年始到广州先后经营音像制品销售、理发服务;被告人黄某(福建省籍)自1997年到广州先后从事水产批发经营、为影视公司取送影片及货运代理业;被告人郭某(广东省籍)于2003年起在广州务工,为其他私营影视光碟经营业主充当送货司机。2005年初,陈某的堂姐夫即被告人俞某来广州遇陈某,二人同谋向境外输送光碟牟利。随后,俞某与在德国的中国人陈×取得了联系。2005年5月下旬,陈×告知俞某需要500张以上淫秽光碟报价每张12元;俞某将此信息转告陈某,并把陈×的通讯地址通报陈某。

  被告人陈某得此信息后,即找郭某要求供应“黄色”光碟。郭某随后以2.4-2.5元/张价从“黄老板”处购进淫秽光碟1600张,并在广州白云区机场西路红叶大酒店地段街头以3.0元/张全部转售陈某。陈某又找到被告人黄某让黄办理国际邮政快件出境事务。经黄某安排,这批淫秽物品交深圳××公司柜台联络员陈*。为获取地区邮资折扣差价优惠,陈*将此1636张DVD光碟包装填单托运至湖南省邮政速递局,该速递局营销部主任陶某则自行以长沙××贸易有限公司为名义上的寄件人通讯地址,以"Zha Pin"为名义上的寄件人补填国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EMS)寄件人栏目各项空白内容,于2005年6月2日分两个邮包自长沙以国际特快专递邮件邮送德国。经鉴定,这起走私出境的1636张DVD光碟中,除58张无动态声像内容外,另1578张均充斥淫秽色情动态声像,为淫秽物品;随附的光碟内包装纸1580张,亦印有色情静态图像。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与被告人俞某、被告人黄某规避海关监管,共同从国内通过邮政渠道将1578张淫秽光碟偷运出境至德国关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郭某为牟利将1578张淫秽光盘售卖被告人陈某,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且情节严重。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做出了如下判决:被告人黄某犯走私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陈某犯走私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俞某犯走私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郭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立案标准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通过文字、声音、形象等形式表现淫秽内容的影碟、音碟、电子出版物等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的;

  (四)走私淫秽照片、图片五百张以上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六)走私淫秽物品数量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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