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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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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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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律师文集

毒品犯罪的立案标准

  摘要:关于毒品的相关法律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条文我们有了解过,但是关于毒品的立法标准,关于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相关罪名,同时我们看一下相关的毒品罪名的成立标准,我们和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一起来看一下。

  立案标准

  我国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根据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即构成犯罪。[1]

  毒品犯罪典型案件

  人民网报道《74岁获死刑复核时满75岁 最高法改判老毒贩无期徒刑》 [2]

  出生于1940年3月的“毒贩”王伦业于2013年被判处死刑,2014年二审维持了死刑判决,其时年74岁。他因在死刑复核阶段年满75岁,被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改判为无期徒刑。

  “死刑复核”这一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算不算是“审判时”,目前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此案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75岁”条款后,所遇到的“75岁死刑复核”第一案。其辩护律师谢通祥告诉记者,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首次改判无期徒刑的案件,专家认为,最高法的改判具有重要的判例效应。

  7旬老人贩毒被判死刑

  王伦业死刑复核案属于特大跨国毒品案件,由公安部督办,行动代号为“水蛇”,此案被定性为特大跨国走私、贩卖毒品案。涉及中国、越南两个国家。

  王伦业被贩毒圈内称为“老鬼”。

  2012年年初,王伦业购进4公斤海洛因,警方将这些人一举抓获,当场将4公斤多海洛因缴获。

  王伦业在被抓时已年满72岁,当时他和陈华庆都被定为案件的主犯。2013年广西防城港市中级法院对这起案件做出了一审宣判。陈华庆、王伦业被判处死刑,其余几人则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判决后,王伦业等人均提出上诉。2014年6月,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并依法上报最高法院核准。

  死刑复核是否属于”审判时”惹争议

  王伦业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谢通祥告诉记者,他与另一名辩护人谢修志曾多次到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负责此案的合议庭法官沟通并提交了不核准王伦业死刑的书面辩护意见,经过讨论决定采纳了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

  最高法对此案进行了判决。判决书显示,王伦业指使他人从境外将毒品走私入境贩卖,走私、贩卖毒品数量大,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在走私共同犯罪中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王伦业审判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对其不适用死刑。撤销判决中被告人王伦业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被告人王伦业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

  谢通祥、谢修志表示,王伦业死刑复核案是中国75岁死刑复核第一案,此前没有先例可循,今后将作为刑事指导案例与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类似案件均要参考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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