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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偷税罪的区别

  摘要:关于走私第一就是为了自己的私利铤而走险的相关行为,但这样无视国家法律的状态之下,对于这样的行为有一定的处罚,那么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偷税罪的区别又是怎样的呢,我们和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一起来看一下相关的区别。

  区别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偷税罪的区别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已纳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也存在偷逃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不缴、少缴税款的问题。从立法规定来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偷税罪存在着法规竞合的关系,二者实际上是一种交叉竞合关系。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来说,行为人为不缴、少缴关税、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存在着瞒报、伪报等进行虚假申报的情况,有时甚至存在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的情况,并且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着不缴、少缴关税的故意,这实际上就是偷税行为。关税是国家税收有机组成部分,危害关税征管秩序必然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但是,由于关税征收的特殊性,国家将关税的征收和其他税的征收分开,即将关税的征收交由海关,而其他税的征收交由专门的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这样,刑法也就将偷逃关税的行为从偷税罪中划出,归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另外,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也由海关代征,并且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所偷逃的税不仅仅是关税,还包括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因此,偷逃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而不定偷税罪。

  二者存在如下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偷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能构成;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2)犯罪的客体不同。偷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秩序;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国家税收秩序。虽然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也破坏国家税收秩序,但它主要还是破坏对外进出口贸易秩序,而很少破坏国内经济贸易秩序。(3)违反的法规不同。偷税罪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违反的是海关法规。

  实践中,行为人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时往往既偷逃了关税,又同时偷逃了增值税、消费税。对这种情况应如何定罪,存在着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分别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偷税罪,实行数罪并罚。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牵连犯,即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偷逃增值税、消费税的行为与其走私行为形成牵连关系,应按其中的重罪从重处罚。第三种意见认为这种情况形成法条竞合,即行为人在实施走私行为的过程中,又同时具有偷税性质,实际上是基于一个目的实施的行为,应视为法条竞合。依照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此种情况下法条竞合应按其中较重的罪处罚。根据上述,我们认为,对此只能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处理。第三种观点虽然认为是法条竞合,但却认为应按其中较重的罪处罚,这是不正确的。因为法律已经把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税款的行为从偷税罪中抽出,单独规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这属于特殊法,定罪时只能适用特殊法。

  认定

  1.划清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一般走私行为的界限。两者区别的关键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关税税款额是否达到法定的5万元以上,未达5万元的按一般走私行为处理,5万元以上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除数额标准外,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也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区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其他有关走私罪的界限。两者区别的关键是走私对象的不同。走私武器、弹药等特殊性质的物品分别构成不同的走私罪,走私除特殊性质物品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的构成本罪。

  处罚

  《刑法》第153条、第157条规定,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款额处理。武装掩护走私的,按照《刑法》第151条第1款、第4款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犯本条所定之罪,依其偷逃应缴税额之多少承担刑事责任:

  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4、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在累计应缴税额时,应根据各次走私的货物、物品的完税价格和走私行为发生时的税率分别计算然后相加。

  5、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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