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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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税走私犯罪案件侦办的一般思路
(一)涉税走私犯罪案件侦办一般要经历的几个阶段及其具体内容。
涉税走私犯罪案件的侦办,一般经历案件经营、抓捕、讯问、搜查几个阶段。在案件经营阶段,会针对经营对象(包括走私团伙、热点商品、重点区域等)综合运用情报、侦查手段,摸清走私活动基本事实、主要环节、运作手法、主要人员、组织结构、重点证据等情况。案件经营必须达到走私脉络和活动规律清晰,主要人员在控,获取的相关证据能够支撑成案,才会开展下一步的抓捕、搜查取证和审讯工作。因此,一般来说,经长期经营的案件,基本可以确定其中的主犯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犯罪行为的。
嫌疑人抓捕到案后,缉私部门首要开展的任务就是组织讯问。在讯问时,缉私部门会区别案情需要和犯罪嫌疑人的个性心理特征选派不同的侦查人员担任主审,对于重大和复杂疑难的案件还会配备指挥员和助审人员参加讯问。对于讯问的步骤和重点、突破口的选择、讯问的策略和方法、怎样对待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讯问出现僵局怎么办等会有一套系统全面的方案。在具体讯问过程中,还会通过合理使用证据、主动利用矛盾、说服教育、政策攻心、当面对质等一系列方法迫使嫌疑人交代案情。最终的讯问结果,是要构建一套完整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构成体系。在主观故意方面,讯问要求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明知或者应知应当缴纳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但仍希望或者放任偷逃税款的危害结果发生;在客观行为方面,要求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对于共同走私犯罪的案件,还要求问出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的情节。
在开案后的搜查阶段,缉私部门会根据前期按经营所掌握的证据藏匿地点搜查取证。从实务经验看,与走私犯罪相关联的客观证据中,以各类书证和电子证据居多。缉私部门掌握的电子证据主要来源于电脑和手机。包括查扣的电脑中所存储的数据、嫌疑人使用过的电子邮箱中存储的数据、查扣的手机中存储的数据、嫌疑人使用过的微信、QQ等聊天软件中存储的数据。在查扣的电脑、手机中,即使部分数据已作删除处理,但只要在电脑硬盘和手机上存储过,相关数据就可被技术恢复并作为证据使用。
(二)证明涉税走私犯罪需要的证据及证明标准。
对于涉税走私犯罪案件,缉私部门一般会系统收集涉及走私的客观方面证据、主观方面证据、社会危险性证据、团伙犯罪证据和单位犯罪证据。对于客观方面证据,一般要求实现“三流合一”才认为达到了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所谓的“三流”,即证明整个走私链条的商务流、资金流与货物流证据。其中,商务流证据从贸易商务流的各个环节来证明交易的所有参与或涉及单位、自然人,证明整个贸易架构和实施犯罪行为的嫌疑人,证明作案手法,证明涉案货物的境外供货商和实际成交的品名、数量、规格以及实际成交价格、成交方式等情况。资金流证据从贸易资金流的各个环节梳理嫌疑人真实支付的资金,以证明其向海关虚假申报的犯罪事实。货物流证据从贸易货物流的各个环节来获取真实的各种单证,以发现犯罪嫌疑人在哪些环节用虚假、伪造的单证来掩盖其真实交易价格、数量、规格,是否存在瞒报运费、保险费、特许权使用费等其它应当计入完税价格的费用。
所谓“合一”,即证明走私犯罪的商务流证据、资金流证据与货物流证据必须可以相互印证,彼此一致,不能存在矛盾。如果存在矛盾,就应当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采纳对被告人最为有利的证据。
二、涉税走私犯罪案件的常见辩点
(一)自首。
因贸易属性的存在,涉税走私犯罪跨地域的情况非常常见。在实践中,规模较小的缉私局,因警力所限,对于跨省且重要性不高的嫌疑人,通常会通过电话以配合调查、说明情况的名义要求到案。对于这部分嫌疑人,如能按缉私部门要求到案并如实交代情况,则通常可以认定为自首。即使不到案,如能在家中老实等待抓捕,存在能逃而不逃的情况,也可在如实交代案件事实后被认定为自首。
(二)从犯。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日益精细。涉税走私犯罪作为进出口贸易所衍生出来的一种犯罪类型,其分工的精细化程度也越来越高,市场上开始出现以走私为生的专业的通关团伙。通关团伙只负责通关环节走私,国外买货或者卖货,以及国内销售或组织货源等活动不再是通关团伙的业务范畴。相应的,也衍生出组织货源和销售的货主,以及作为货主与通关团伙中介的揽货团伙等不同性质的走私分工与角色。
出于延伸打击、深挖扩线的需要,缉私部门基于案件经营的惯有思路,通常会争取将通关团伙、揽货团伙与货主一网打尽,这样一方面有助于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获取充分证据,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办大案,体现打私业绩。
分析缉私部门这一办案思路,律师从辩护角度出发,可充分发掘并利用嫌疑人的揽货者或者货主角色,为嫌疑人提供从犯之辩,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其理由在于,首先,在主观方面,揽货人主要目的在于挣取中介费,货主则单纯追求降低成本,主要业务集中于正常合法的国内贸易,对涉案货物的具体进口方式并不知情,部分涉案人员对是否偷逃税款以及偷逃税款的具体数额也并不明知。因此,与以从事走私犯罪活动为生的通关团伙相比,揽货人与货主的主观恶性较小。
其次,在客观方面,揽货者或者货主的行为在走私活动中处于次要低位。组织、策划、实施这些走私犯罪的核心环节均由通关团伙完成,揽货者或者货主通常不参与通关环节的任何活动,在共同走私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最后,在获利方面,揽货者和货主获取的是正常利润,而非暴利。揽货者或者货主委托通关团伙以包税方式进口货物,客观上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但由于其同行都采取同样方式揽货或进口货物售卖,在市场竞争压力下,其只能获取正常利润,并不能因此获取非正常的暴利。
(三)情理之辩。
涉税走私犯罪嫌疑人通常认为自己属于正常生意人,自己的业务属于正常生意范畴,明确认识到自己在从事犯罪活动的嫌疑人并不占多数。这种情形的出现与我国涉税走私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及打私思路比较激进有关。
以货主为例,法律规定,只要货主委托报关的费用明显低于正常报关应缴税款,且涉案货物的偷逃税款数额达到起刑点,就可作为走私链条的一环予以打击。从现实情况看,货主虽然也从走私活动中受益,似乎可看作走私链条一环,但在很多情况下,货主本身也仅仅在名义上受益,并未真正实际受益。其原因在于,涉税走私案件的货主涉案通常是一种行业性现象。以上海海关缉私局2011年3月侦办的上海开赢汽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赢公司”)涉嫌走私汽配案为例,该案中,因国内进口商均以包税形式通过代理商从境外进口汽车配件在国内销售,如通过正常报关的形式从国外进口汽车配件在国内销售,则其成本将大幅增加,无法在国内市场立足,所以当年进口汽车配件走私存在全国性行业走私的情况。基于这一情况,上海海关缉私局当时认为,对于5家委托上海开赢汽配有限公司从上海口岸包税走私进口汽配的国内采购商是否应认定为走私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需要慎重考虑。
法谚有云,“法律不强人所难”。只有当一个人的行为具有期待可能性时,才能对行为人作出谴责。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妥当的行为,也就不存在对其加以谴责的可能性。在同行均通过包税方式进口货物在国内贩卖的情况下,根据某一个货主所处的社会关系、经济状况,很难期待其违背市场规律,冒着被市场淘汰的风险去履行正常报关进口的义务。既然否定了对其期待可能性的存在,就应否定在损害结果的发生上某个特定货主的应受谴责性,对其做出罪轻乃至无罪的处理。
三、辩护思路与策略
(一)通过会见提升犯罪嫌疑人权利意识、充分了解案件信息。
在涉税走私犯罪案件中,会见主要承担两个功能:一是对嫌疑人进行法律辅导,提升其权利意识;二是通过会见详细了解案情,了解缉私部门掌握的证据情况。
在法律辅导层面,除了为嫌疑人分析涉税走私犯罪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告知其享有充分的饮食、休息权利,享有不被刑讯逼供以及更改、核对讯问笔录等诉讼权利外,还应告知嫌疑人缉私部门可能采取的非法讯问策略,详尽解释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的具体表现和适用情形,确保嫌疑人在合法的前提下接受讯问,如实反映案件情况。
在了解案情方面,要详尽了解讯问笔录的内容。不仅要了解嫌疑人所作供述的具体内容,对于缉私部门所问的每一个问题是什么,嫌疑人是如何回答的,每一个细节都要问实问细。询问清楚侦查部门所问的每一个问题,其价值在于了解侦查部门的核心关注点。了解嫌疑人的回答情况,一是有助于判断侦查部门所掌握的证据情况,二是便于对嫌疑人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辅导。
除讯问笔录的内容外,还应向嫌疑人充分了解缉私部门搜查、扣押证据的情况,了解缉私部门在讯问过程中向其展示证据的情况,了解嫌疑人到案过程和抓捕细节,了解讯问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时长等,并充分听取嫌疑人关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以便律师详细了解案情,精准制定辩护策略。
(二)加强与案件侦办部门的沟通,结合不同时段侦查工作的重点,精准预测缉私部门的侦查方向和证据体系。
根据法律规定,辩护人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已经查明和列入嫌疑的案件事实、相关证据搜集情况、嫌疑人认罪态度以及侦查羁押期限等程序性事项。但出于侦查初期案情的保密性和案件侦破的紧迫性,侦查人员多不愿意向辩护人透露案件信息,甚至会故意制造虚假信息误导辩护工作,所以实践中很多律师不重视与案件侦办部门的沟通工作。
事实上,根据上述通过会见了解得到的情况,结合对不同案件侦办时段缉私部门侦查工作重点和可能掌握证据的分析,是可以通过沟通准确预测缉私部门侦查方向和所掌握证据体系的。总结既往辩护经验,缉私部门的工作重点及可能掌握的证据情况可区分为三个时段予以分析:
1.受案后、立案前缉私部门的工作重点和通常掌握的证据情况。
通常情况下,在刑事受案后、立案前,缉私部门的工作重心是完成立案审查,适时经营,为查缉抓捕行动做准备。此时,受可采用侦查手段的限制,其只能初步调查违法犯罪事实。在这一时段,缉私部门可能掌握的证据情况,可区分不同的案件查发情况予以预测。
如果案件属于现场查获,或者由稽查部门在一般贸易后续监管中发现,缉私部门可能掌握的证据通常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海关监管部门的相关查验、调查、稽查报告及查问笔录;二是涉嫌偷逃税额以及可以证明走私情节是否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证据;三是案发现场人员的证人证言。
如果案件属于海关风险部门通过线索分析移交,缉私部门一般掌握的证据内容则包括:一是海关掌握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的制作情况和单证流向;二是实际进口货物的品名、型号、数量、价格;三是相关银行往来信息、通讯(电话、传真、微信、电邮等)往来信息;四是涉案单位、人员的过往违法记录。
2.立案后、提请批捕前缉私部门的工作重点和通常掌握的证据情况。
在立案后、提请逮捕前,缉私部门的工作重点在于为提请逮捕涉案嫌疑人打好基础。其取证的重点及可能掌握的证据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一是嫌疑人的通信往来、业务往来情况;二是搜查获取的真假两套合同,运输、保险、商业往来等单证、账册,出入库单证,关键电子数据等;三是涉案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笔录内容涉及各犯罪嫌疑人的地位作用、基本犯罪事实与主观故意以及其它同案犯和货主;四是商务流各个环节涉及的所有单位和自然人,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证据,涉案货物的境外供货商和实际成交价格、成交方式等情况,是否存在伪瞒报及伪瞒报的具体情况;五是货物流各个环节涉及的真实单证,货运公司相关人员的证人证言或供述,真实收货人或货主代理人的相关情况;六是资金流各环节涉及的资金支付情况,涉案单位及个人的银行付汇、差额货款支付等情况;七是报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证人证言或供述;八是与其初步掌握的涉案货物相关的估价、商检和偷逃税款计核资料;九是证明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证据。
3.批准逮捕后、移送审查起诉前缉私部门的工作重点和通常掌握的证据情况。
在批准逮捕后、移送审查起诉前,缉私部门的工作重点是梳理、完善证据链条,查明全案走私犯罪事实,达到移送审查起诉条件。其取证的重点及可能掌握的证据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一是律师所提交的取保候审申请书、不批捕意见书等法律文书中所反映的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二是有助于完善犯罪事实与主观故意内容的证据;三是洗单、洗货的具体作案手法、资金流向和货物流向;四是与各嫌疑人在团伙中的地位作用、参与走私时间、参与走私数量相关的证据;五是可通过国际执法合作渠道获取的境外证据;六是对嫌疑人从重、加重或从轻、减轻处罚的相关证据。
(三)涉税走私犯罪案件的辩护策略。
结合侦查机关所处的侦查时段、会见了解的信息以及与侦查部门的沟通情况,通过系统分析利弊,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在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基本可以确定。
举例而言,如果所代理的案件属于经长时间案件经营的案件,而所代理的当事人又是该案的主犯或主犯之一,则基本可以确定辩护策略为罪轻辩护。需要充分发掘嫌疑人可能存在的自首、立功、从犯、主动退赃、积极认罪悔罪、初犯偶犯等从轻、减轻情节;发掘缉私部门可能存在的疲劳审讯、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取证层面的辩点;细究商务流、资金流、货物流证据链条可能存在的瑕疵和矛盾;同时对缉私部门搜查扣押的证据情况进行客观准确判断,充分把握各种有利机会,做好“诉辩交易”,尤其在偷逃税款金额基本固定的案件中,可以以缴纳暂扣款的方式降低嫌疑人社会危险性,争取指控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其他方面的从轻处理措施,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通过会见了解到,缉私部门讯问所问问题围绕着发掘案件线索或印证他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展开,对所代理当事人主观故意方面的证据没问或者问得较少。则可进一步细究缉私部门搜查扣押的证据情况,同时加强与缉私部门沟通,如果缉私部门所掌握的其他证据并不齐备,仅可证明嫌疑人客观的活动和行为,相关微信聊天、邮件往来等沟通记录不足以印证行为人的走私主观故意,或者相关证据给嫌疑人辩解留下较大空间,则可大胆将辩护策略设定为无罪辩护。
在侦查阶段做无罪辩护,需要与嫌疑人进行反复、多次会见,从其自身经历、社会地位、经济关系、动机以及对客观行为的认识等多个方面深入发掘其无罪的辩解理由及其他可证明其无罪的线索。
对于办案部门,要加强沟通,及早提交可以证明当事人无罪的案件线索或其他材料,打消其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势,争取其对嫌疑人尽早释放和作无罪处理。即使做不到无罪释放,也应尽量引起办案机关对案件无罪可能性的重视,促其慎重采取强制措施,为给嫌疑人争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做好准备。
对于嫌疑人,则应要求其在接受讯问时不仅要有供述,还要主动为自己辩解。辩解理由合理,容易形成合理怀疑,以此可攻破公安机关证据链条,帮助嫌疑人洗白脱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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