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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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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

走私文物罪的构成

  什么是走私文物,文物是什么?这样的定义或许很多人都知道,文物是一个国家的历史象征也是一个国家的文化代表,关于私自走私文物到国外,是国家文财产的一大流失,作为威武被走私,牟利的是违法个人或者单位,是蒙受损害的是国家,甚至是一个国家的根基,我们一起来看一下相关的走私文物罪。

  走私文物罪

  所谓走私文物罪,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海关法规和文物保护法规,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行为。其犯罪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犯罪对象为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国边境的行为是其客观表现。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走私文物罪的死刑

  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规定,国家馆藏的一、二、三级文物,即珍贵文物,禁止出口;此外,对于其它因出口会有损于国家荣誉,有碍于民族团结,或者在政治上有不良影响的文物,也禁止出口。刑法第151条规定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就是指国家馆藏的一、二、三级珍贵文物和其他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对于除珍贵文物和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出口的文物以外的一般文物,即指公元1795年?乾隆六十年 以后的,可以在文物商店出售的文物以及民间个人收藏的文物,则不属于走私文物犯罪的对象。

  在办案实践中,对此条还应注意以下二个问题:

  第一,走私国家三级文物之外的少量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或者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携带少量三级文物之外的属于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可以根据刑法第13条中的"但书"规定,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以犯罪论处。

  第二,为收藏或个人欣赏而将自己所有的文物携带、夹带出境的,可不以犯罪论处,但文物应依法收归国家所有;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带出国外营利的,则应以走私文物罪论处。

  什么是文物

  是指《文物保护法》 中规定的下列历史遗留物: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三、历史上各时代的珍贵艺术品、工艺品、美术品;

  四、反映历史上各个时代的、各民族社会制度、生产、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五、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化石。

  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是指上述文物中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品。

  一、走私文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对外贸易管理中禁止出口的文物的规定,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规定。

  二、走私文物在客观上的表现是,具有非法将文物运输、携带、邮寄出境的行为。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运输、携带、邮寄出境的文物是国家禁止出口的,不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不构成本罪。

  三、走私文物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走私文物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相关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具体是其中的禁止出口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所谓文物,是指遗存于社会、埋藏于地下、水下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人类的历史文化遗物。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文物具体包括: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的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6)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等。

  作为走私对象的文物并非包括上述所有文物,而只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所谓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是指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文物出口和个人携带文物出境,都必须事先向海关申报,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并发给出口许可证才能出境,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经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的外,一律禁止出境。

  根据1991年修改的文物保护法第31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以走私论处,但刑法第325条已将此行为单独立罪,刑法实行后,此行为不再构成走私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国(边)境的行为。其行为方式与走私武器、弹药罪一致。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亦可以是个人。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为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仍决意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如卖给国外、赠送给国外之人等,但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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