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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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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职务犯罪案件管辖工作,提高职务犯罪案件诉讼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职务犯罪案件诉讼工作实际,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指定管辖,是指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人民检察院商请人民法院指定,或上级人民法院直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诉讼活动。
二、指定管辖应遵循合法、必要、事前协商、便利诉讼和确保案件质量原则。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1.地方县处级以上干部或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
2.与前项规定案件相关联或属于系列案,且指定管辖有利于公正审理的;
3.其他不适宜按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的。
四、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案件以及法院干警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下列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
1.厅级干部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
2.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领导班子成员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
3.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班子成员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
4.其他因案情疑难、复杂,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不宜在基层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
对于上述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相关法院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民法院提出指定管辖的申请并说明理由,不得自行立案受理。
五、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经审查认为案件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所规定范围的,应当书面商请同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商请同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商请同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函应当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过程、案件主要事实、指定管辖意见及理由等,同时附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人民检察院商请函后十日内向人民检察院反馈意见。人民法院同意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意见的,应当书面函复人民检察院并抄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及其他相关人民法院;
对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及时与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管辖意见,协商一致后再函复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收到同级人民法院复函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或移交案件。
案件起诉至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后,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前将起诉情况逐级报告作出指定管辖决定的上缴人民法院,报告应附检察机关起诉书。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指定管辖决定书,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及相关人民法院,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六、人民法院受理职务犯罪案件后,认为由本院审理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必要交由其他法院管辖的,应当书面请示上级人民法院并说明理由。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应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商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或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商请同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同级人民法院商请函后十日内向人民法院反馈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意见的,应当书面函复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有异议的,应及时与人民法院协商确定管辖意见,协商一致后再函复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收到同级人民检察院复函后,应当及时发出指定管辖决定书,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及相关人民法院,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七、指定管辖案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交接:
1.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自收到同级人民法院复函或上级人民检察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将案件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赃款赃物应当随案移交。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好案卷移送、赃款赃物移交和犯罪嫌疑人换押等事宜。人民法院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不换押的,人民检察院应予配合,并做好相关通知、交接工作,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2.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后,将案件退回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同时附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
八、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以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并在开庭前三日内将案件开庭时间、地点层报作出指定管辖决定的上级人民法院。
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判前将审理情况层报作出指定管辖决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并在宣判后将裁判文书上报作出指定管辖决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备案。
下级人民法院在指定管辖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或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层报作出指定管辖决定的上级人民法院。
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宣判后应当将判决情况及时层报作出指定管辖决定的上级人民检察院。
九、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指定管辖案件,自指定管辖确定并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指定管辖案件,自案件立案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十、对职务犯罪案件指定管辖工作的未尽事宜,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关规定研究解决。上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指定管辖工作的指导。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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