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明法刑事团队!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您所在的位置: 明法刑事团队 >职务犯罪

团队介绍

 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邮箱地址:13922206869@139.com

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职务犯罪

公司临时工窃取财物是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一)犯罪主体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盗窃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职务侵占罪只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盗窃罪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上仅限于窃取。

(三)犯罪对象范围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盗窃罪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私财物。

二、法院观点——临时工窃取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

1、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关键不是人在单位中的“身份”。

 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分为正式职工、合同工和临时工等。认定是否具有职务上的便利,不能以其是正式职工、合同工还是临时工为划分标准。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均为单位职工,在工作勤勉廉洁义务要求上并无本质区别。【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第 452 号贺豫松职务侵占案】

2、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与用工单位有否签订用工合同无关。

评判一个人是否为单位工作人员,实质性的依据是其是否在单位中具有一定工作职责或者承担一定业务活动,至于是否与用工单位签订了用工合同,只是属于审查判断其主体身份的形式考察内容,也就是说,界定职务侵占罪主体应当关注的是实施侵占行为的行为人的“职务”或“职责”,行为人实际担负一定的“职务”或“职责”,并利用其职责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的,就属于职务侵占行为。【来源:薛树明等职务侵占案(2014)庆中刑终字第96号】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