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邮箱地址:13922206869@139.com
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摘要: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处罚玩忽职守罪标准的标准是什么?
如果刑法分则有明确规定的,由于这些规定与规定玩忽职守罪的法条形成法规竞合,那么,应按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即适用该特别规定,而不再以玩忽职守罪论处。如刑法第408条规定了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就不能以本罪处理,而应依照刑法第408条规定以失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论处。
如果玩忽职守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者虽然造成了损失,但损失尚未达到重大程度的,那就属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不能以本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只能依照有关政策法律的规定,给予行为人党纪政纪处理。
需要注意,法律中规定的玩忽职守行为只有达到了规定的立案标准之后,才会被认定构成犯罪,否则只能按照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此时就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至于处罚玩忽职守罪标准,《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在一般情节下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通过上文内容,我们知道了“玩忽职守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和“玩忽职守罪如何处罚”的法律知识。实际生活中,我们觉得玩忽职守是件小事,根本不当回事。可我们没想到的是玩忽职守造成的后果,有可能是很严重的。另一个层面来说,就触犯了法律。如果您已经因为玩忽职守而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一定要坦白从宽,如有必要的,请聘请专业的刑事方面的律师,相信他们为您辩护,可以减轻刑责。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