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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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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

渎职罪的追诉时效该怎么计算?

  摘要:在渎职犯罪当中包括了很多具体的刑事犯罪,如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等等,而针对不同的犯罪这个追诉时效肯定是不同的,不过这个诉讼时效的计算肯定是一样的。那么,渎职罪的追诉时效是如何计算的?

  (一)即成犯追诉时效的计算

  即成犯追诉期限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所谓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由于刑法对不同种类和形态的犯罪所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其犯罪成立之日的计算标准亦相应不同:

  (1)行为犯或以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构成所必需的犯罪,应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

  (2)危险犯,应从实施危险行为之日起计算。

  (3)预备犯,应从预备犯罪之日起计算。

  (4)中止犯,应当分别情况予以确定:如果是在着手实行犯罪后中止犯罪,应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如果在预备阶段中止犯罪,则应从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计算。

  (5)未遂犯,应从犯罪未遂成立之日起计算。

  (6)共同犯罪,以整体共同犯罪行为得以实施之日起计算。

  (7)结果犯,应从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结果加重犯,应从加重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8)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外,而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的犯罪,也应从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连续犯和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计算

  根据刑法第89条的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连续犯和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计算标准,为“犯罪行为终了之日”。

  由于连续犯和继续犯的具体特征不同,各自的“犯罪行为终了之日”也不同。连续犯以连续实施数个相同行为为目的,每一个行为都可单独构成犯罪。所以,连续犯的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就是指最后一个犯罪行为成立之日。继续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因此,继续犯的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就是持续状态结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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