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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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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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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

挪用公款有什么犯罪特征?

  导读:职务犯罪多数都是利用职务之便俩进行的,而挪用公款就是常见的职务犯罪之一,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才属于挪用公款犯罪呢?挪用公款罪有什么样的犯罪特征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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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职务职责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违反法律对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要求。 同时,也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对于挪用公物归个人使用的,现在一般由主管部门按照政纪处理。情节严重的,需要追究刑事责 任的,可以折价按挪用公款罪处罚。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主 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2002年4月28日,为了进一步明确刑法第384条的含义,有力打击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活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 会议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解释》。该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 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其中对于“谋取个人利益”,笔者 认为不应当仅仅单指物质利益,也应包括非物质利益在内,比如安排就业、子女升学、工作调动、职级晋升等。

  3、本罪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范围由刑法第93条确定。

  具体而言,它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 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但是,在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的案件中,如果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应当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非法挪用。

  具体说,首先,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公款。其次,挪用的本意是私用、移用、占用、借用公 款。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使用,而非占有公款。第三,挪用并不侵吞公款,而是准备归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使挪用后而不能归还,也不是出于行为人的主 观故意占有,而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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