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邮箱地址:13922206869@139.com
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导读: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是指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情节,具体包括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三种。那么在行贿犯罪中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从宽处罚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4条对行贿罪中可以减免处罚的法定情形如何适用作出具体规定。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重打击受贿轻打击行贿”这一突出问题,为加大对行贿罪的处罚力度,从源头上惩治和预防腐败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和幅度作了重要调整,对行贿罪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设定了更为严格的适用条件,明确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只有在“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三种情况下才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为了便于司法机关正确掌握、严格适用,《解释》第14条分三款对刑法第390条第二款中的“犯罪较轻”“重大案件”“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等规定的具体适用予以明确。
第一款明确规定“犯罪较轻”应当理解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
第二款明确规定“重大案件”应当理解为“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已经或者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或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理由是:将“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作为“犯罪较轻”和“重大案件”的认定标准,符合立法和司法的普遍认识。
第三款根据以往司法实践经验并综合征求意见情况,从线索提供、证据收集、追逃追赃等方面列举了“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四种具体情形。即
(一)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
(二)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
(三)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四)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
解释条文
第十四条 根据行贿犯罪的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较轻”。
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已经或者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一)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
(二)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
(三)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四)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