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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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从以上定义上可以看出,滥用职权这种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首先,滥用职权罪其因果关系应表现为逻辑上的条件关系。这种联系是造成结果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决定与被决定或者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表现为逻辑上的充分条件或者必要条件关系。(1)行为人的滥用职权行为决定危害后果的产生,对所造成的重大损失的后果具有决定作用。(2)行为人的滥用职权行为是所造成重大损失后果的必要条件,是危害后果产生的原因之一。
其次,滥用职权罪因果关系的表现形成既可以是直接因果关系又可以是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表现为危害行为直接作用于客体或者对象,因而直接造成了危害结果的产生。这种直接因果关系往往就是定罪的要件。但有时会出现多因一果的现象,也就是两个以上原因共同对结果的产生起直接作用,多个原因的作用差别也较大。间接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并不直接作用于客体或者对象,而是通过一定的媒介间接地发挥作用,这种中介因素可能是人的行为,也可以是自然因素或者其他因素。因此,滥用职权罪的因果关系可以是直接因果关系,也可以是间接因果关系。实践中,滥用职权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多表现为间接因果关系。
再次,滥用职权罪因果关系既可以表现为必然联系,也可以表现为偶然联系。但多数情况下,滥用职权的因果联系表现为偶然的因果联系,即滥用职权行为多数情况下并不必然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而往往是在一定条件下促使或者引起另一违法行为发挥作用,从而间接引起另一危害后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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