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邮箱地址:13922206869@139.com
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导读: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那么刑法对于该罪的如何规定的呢?有什么样的量刑标准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司法解释修改挪用公款罪量刑主要有三点内容:
一、将各地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具体执行的数额幅度标准修改为全国统一的数额标准,同时适当提高了具体数额标准。
如《挪用公款解释》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5000元至1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1万元至3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解释》调高了上述标准,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以3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5万元为“数额较大”起点。
二、增加规定了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的标准。
《挪用公款解释》第3条对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仅规定了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和“情节严重”,而未对“数额巨大”的标准作出规定。实践中,对于挪用公款罪进行非法活动中“数额巨大”如何适用存在疑问。《解释》对此明确了“300万元以上”的数额标准。
三、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作了进一步明确。
《解释》对“情节严重”的认定采取“纯数额”和“数额+从重情形”的模式,从而使规定更为合理和科学。如《解释》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又如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4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