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邮箱地址:13922206869@139.com
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一、没有合同诈骗犯罪事实。
1. 张某某合同诈骗案(阳检刑刑不诉[2019]17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张某某没有合同诈骗犯罪事实。
【结果】
对张某某不起诉
二、属于民事纠纷。
1. 牛某某合同诈骗案(京顺检二部刑不诉[2019]107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本案中,牛某某虽然未按时履行合同,但是其没有逃避刘某某的催款,且案发时仍在继续从事装修施工服务,故可判断其主观方面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目的,客观方面上也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综上,涉案事实系民事纠纷。
【结果】
对牛某某不起诉
2. 黄某某合同诈骗案(遵县检公诉刑不诉[2014]10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黄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上述行为系经济纠纷,应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进行处理。
【结果】
对黄某某不起诉
三、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
1. 韩某某合同诈骗案(榆检诉刑不诉[2018]4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韩某某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韩某某不起诉
2.王某合同诈骗案(京房检一部刑不诉[2019]65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实王某确实有借款给公司,主观上王某是为了要回公司欠自己的本金及利息,对他人财产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因此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结果】
对王某不起诉
四、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1.姜某某合同诈骗案(黑建农检诉刑不诉[2017]31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本案证据仍不能形成完整的链条,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
【结果】
对姜某某不起诉
2.熊某合同诈骗案(朔检公诉一刑不诉[2017]1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合理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
【结果】
对熊某不起诉
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1.田某某合同诈骗案(京一分检公诉刑不诉[2015]15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田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结果】
对田某某不起诉
六、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
1.郑某合同诈骗案(澄检诉刑不诉[2019]47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郑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
【结果】
对郑某不起诉
2.陈某合同诈骗案(商梁检公诉刑不诉[2019]27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自首,系初犯、偶犯,不需要判处刑罚。
【结果】
对陈某不起诉
明法刑事团队:
团队成员全部毕业于名牌法律院校,大部分律师已执业十八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团队成员精诚合作,经办的每个案件都经集体研究、选择最佳方案进行辩护,最大限度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