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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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犯合同诈骗罪,其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那么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是多少?
一、案情简介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10月份受理了何XX合同诈骗案。2003年12月28日,被告人何XX与四川省XX集团第二建筑公司签定了一份施工协议书,该合同的标底为6500万元人民币。合同签定后,何XX在其注册的宁夏粤鑫铝业有限公司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没有年验和没有经营权限的情况下和宁夏粤鑫铝业有限公司电解车间工程没有政府正式批文的情况下,伪造了中标通知书和进场通知书,欺骗四川省XX集团第二建筑公司到石嘴山河滨工业园区施工,XX第二建筑公司在接到通知书后,将施工设备及相关人员运送到惠农区河滨工业园区准备施工。但何XX又借故不提供施工图纸,致使该公司至今无法开工。后何XX又以各种借口为由,分三次从该公司骗取人民币43000元。2004年8月6日,何XX得知宁夏宇达铝业有限公司准备在石嘴山河滨工业园区投资建厂的消息后,为达目的,何XX窜至银川火车站地区,根据制贩假证人员留下的电话号码,花800元办理了以何X成为法人代表的“宁夏宇达铝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并在银川火车站迎宾宾馆楼下一私刻公章处,花220元私刻“宁夏宇达铝业有限公司”行政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各壹枚,并用伪造的营业执照和公章欲与他人签定合同收取押金。现何XX被捕羁押。
二、《刑法》对合同诈骗罪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定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定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的。
根据本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在签定合同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的。本条中所指合同主要是指受法律保护的各类经济合同,只要行为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中,其行为特征符合本条规定,既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必须达到数额较大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以上的行为。
三、合同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制定缓慢不利于打击犯罪和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只规定了追诉的标准为5000元到20000元,没有规定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标准。也没有规定其他严重情节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本院受案后,若逐极请示,何XX又被羁押,上级司法机关答复不及时,使被告人长期羁押,对被告人又显不公,且有超期羁押的可能。本院只能够提起公诉。开庭之后,惠农区人民法院请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口头答复量刑为三年,介于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量刑标准之间。在没有量刑数额标准的情况下,这样处理虽然比较慎重,但却存在着执法随意性的问题。
四、合同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应当比照现行追罪的处罚标准的5倍执行。
合同诈骗,是指签定合同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的。从国外到国内的立法精神来看,公私财物权是独立的,是受到法律明确保护的,不容许侵犯。尤其是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合同的签定将随着公民之间,单位与公民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经济贸易的往来而逐步加大,合同诈骗犯罪也将呈现上升趋势。因此必须加大打击力度。但是现在我国各个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对于合同诈骗罪的标准不能够统一,应当按照各省的经济发展情况分不同情况由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自联合制定。且合同诈骗的涉案金额一般都大,为了切实体现轻缓政策的执行,为此,对于合同诈骗的处罚数额的规定只能偏高,不能够过低。对于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在一年内合同诈骗多数,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危害后果而定情节严重、特别严重的标准。同时要考虑犯罪嫌疑人诈骗的动机和手段恶劣、特别恶劣的情形问题,要通过多次调研及判例来归总。因此,合同诈骗罪数额追诉的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已经确定为2000元至5000元,数额较大的标准应当由各省在2000元至5000元之间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确定;数额巨大的标准应当由各省在所确定较大的数额的标准的5倍上确定;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在数额巨大的处罚标准的5倍执行。
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从我国有关现行刑事司法解释来看,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数额标准都高于诈骗罪的数额标准。200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合同诈骗的,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注:以下简称 《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货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l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二条“根据(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的规定,在新刑法修订前,合同诈骗罪按照诈骗罪进行判处,其犯罪的数额亦按照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进行判处,即,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新刑法修订时,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按照新刑法修订后的200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起点为5千元,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有所提高,而关于合同诈骗“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在新刑法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则无规定,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合同诈骗罪的起点数额为何有所提高?从立法原则来看,《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中的金融诈骗犯罪,犯罪起点数额均比诈骗犯罪数额的标准高,在新刑法修订时,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分离出来归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其犯罪客体与金融诈骗罪属同类客体,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起点提高是必然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金融诈骗犯罪数额的规定没有变化,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中规定的金融诈骗犯罪,新刑法在修订时进行了吸收。审判实践中,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的规定判处,因此,在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也可以参照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规定判处。即,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5千元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被告人赵强合同诈骗的数额为221500元,判决书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是正确的。宣判后,被告人赵强没有上诉,公诉机关也没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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