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明法刑事团队!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您所在的位置: 明法刑事团队 >合同诈骗罪

团队介绍

 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邮箱地址:13922206869@139.com

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合同诈骗罪

一男子骗购车款26万余元获刑

摘要:合同诈骗犯罪已经成为经济领域中一种突出的犯罪形式,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因合同诈骗罪获刑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一男子谎称能帮忙买车,与他人签订购车合同,以此骗得26万余元,后携带赃款到澳门赌博,全部挥霍。日前,该男子已因合同诈骗罪被西青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2015年2月至3月间,本市无业男青年孟某在西青区一家汽车销售4S店内,谎称能够帮助前去购车的禹某、张某夫妇购买东风日产奇骏轿车,与二人签订了购车合同,先后骗取禹某夫妇购车款共计26万余元。后孟某带着这笔款项到澳门赌博,全部挥霍。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5年3月16日将孟某抓获。

以案说法: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目前,合同诈骗犯罪已经成为经济领域中一种突出的犯罪形式,它严重地威胁着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干扰和影响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给国家、企业、个体经营者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可以定义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的以实现一定经济利益为目的,能够直接体现和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双务合同。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范围包括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仓储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债权合同,也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物权合同,还包括合伙合同,联营合同,承包合同等。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