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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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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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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国家赔偿纠纷处理的依据是什么?

  国家赔偿法的施行,也进一步提高了公民的法治思维,并加强了司法机关的监督检查。国家赔偿纠纷处理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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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家赔偿纠纷处理的依据是什么?

  国家赔偿纠纷处理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二、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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