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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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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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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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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批准逮捕的权限如何划分?

  摘要:在法律上,批准逮捕的权限如何划分?我国法律对逮捕权限的划分,体现了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1、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应当被逮捕时,应当提请检察院批准,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

  2、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对于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时,由办案人员提交法院院长决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也可以决定逮捕。

  3、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公安机关对于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应当立即执行,对于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批捕后不起诉需要自己的情况符合国家的有关的规定,否则自己的权益维护就会丧失一定的区间,但是有关的当事人遵循国家的有关规定就可以合理的处置,因此自己需要多加留意具体的情况,但是在问题处理上会有不少的歧义,自己需要结合实际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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