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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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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妨害公务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区别?

  摘要:在对妨害公务罪进行认定的时候,无法就是罪与非罪之间的界定,此罪与彼罪的界定。那么,本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区别是什么呢?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妨害公务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1、相同之处具体表现在:

  (1)两者都有可能是妨害国家机关正常行使职权、发挥职能的行为;

  (2)二者都是故意犯罪,且都有可能存在对抗国家公务活动的故意;

  (3)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时,其客观行为表现就与妨害公务罪完全相同。

  2、二者相区分的关键在于其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不同:

  妨害公务罪通常必须是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且行为人侵害公务人员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后者依法执行公务期间,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则不要求必须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可以是能够损害法院裁判约束力、权威性的任何方法,比如欺骗隐瞒、消极抵制、无理取闹等等;而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也不要求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职务期间。

  妨害公务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即必须具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或者依照法律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本条(妨害公务罪)与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言,前者应系普通法,后者应系特别法。故对这类案件应该依本法第313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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