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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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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无论是因为什么原因导致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对犯罪嫌疑人来讲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延长了其羁押的时间。那么,哪些情形可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羁押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
我国法律规定,侦查羁押期限在某些情形下是可以重新计算期限的,意味着出现了法定情形后,之前对犯罪嫌疑人羁押的期限就作废了,而是要重新开始计算羁押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知识延伸:
一般羁押期限
一般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
在上述6种情形下,需要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包括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等等。无论是因为什么原因导致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对犯罪嫌疑人来讲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延长了其羁押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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