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明法刑事团队!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您所在的位置: 明法刑事团队 >刑事辩护

团队介绍

 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邮箱地址:13922206869@139.com

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刑事辩护

超期羁押情形有哪些?

  摘要:在我国法律中,羁押一般不能超过2个月,要是有特殊情况的话最长不能超过7个月。不过在实践中,有的司法工作人员往往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超期羁押。那么,超期羁押有哪些情形?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超期羁押可分为两种类型:

  (一)实际意义上的超期羁押主要有:

  1.未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导致超期羁押。

  2.在刑事拘留后转报劳动教养期间未改变强制措施而导致超期羁押。

  3.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迟迟不能宣判而导致超期羁押。

  4.案件在刑事诉讼流程的交接过程中导致超期羁押。

  5.在案件上报请示或审批阶段出现超期羁押。

  (二)变相的超期羁押(“虚超”,实际未超期)主要有:

  1.不认真执行有关换押制度容易出现超期羁押。

  2.办案单位所认定的有别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与关押的不一致,由于未及时沟通信息而出现超期羁押。

  3.由于办案单位与羁押场所在相互衔接工作上出现脱节而导致超期羁押。

  根据小编的介绍,相信现在大家应该知道超期羁押有哪些情形了吧。实践中,要是存在超期羁押的情况,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寻衅滋事,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的,为管制刑;适用管制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为拘役刑。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每增加定罪的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每增加非定罪的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种情形增加二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轻伤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累计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以自残、自杀等威胁、要挟方法在公共场所、机关等企事业单位无理取闹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