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邮箱地址:13922206869@139.com
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起,被告人邓文平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收购HW11精(蒸)馏残渣(俗称煤焦油),运输至其位于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的厂房内进行加热处理、分装和转卖。期间还雇佣被告人邓卫平、邓良如、马成才协助其运输、加热和分装。2016年7月,眉山市东坡区环境保护局进行查处后,邓文平等人仍未停止煤焦油的加工。2017年1月,眉山市东坡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执法,从加工点现场查扣处理设备、煤焦油及其提炼产品453.08吨。另有200余吨煤焦油已被邓文平加工转卖。四被告人自动投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全部或者大部分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邓文平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邓文平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后果特别严重。根据各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自首等情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邓文平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邓卫平、邓良如、马成才八个月到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八个月到二年不等缓刑考验期,并处8000元到20000元不等罚金;禁止邓卫平、邓良如、马成才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煤焦油加工销售相关的活动。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引发大气污染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案件裁判方式上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创新,体现了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态度和决心。近年来,长江流域的区域性雾霾、酸雨态势长期持续,人民法院需要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刑事审判的惩治和教育功能,依法审理长三角、成渝城市群等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案件,严惩重罚大气污染犯罪行为。本案中,邓文平等人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加工设备和工序未得到行政监管部门的验收认可,在加工煤焦油过程中存在大量有毒有害物质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入大气的情形。一审法院结合四被告人犯罪行为和自首情节在判处相应刑罚的同时,考虑到危险废物处置的专业性和处置不当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判决邓卫平、邓良如、马成才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与煤焦油加工销售相关的活动,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预防为主的理念。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