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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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大家都知道现在无论每行都具有属于自己的商标,但是有一些人为了谋取金钱盗用别人的商标进行捞钱,这是属于商标侵权的行为,让我们来看看下面相关的具体内容。
商标侵权案公安局立案标准是: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规定: [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第七十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第七十一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自1997年我国《刑法》明确将假冒注册商标等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列为犯罪以来,刑事手段就成为打击假冒、盗版等恶劣的侵权行为的有力武器。特别是2004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两高司法解释》”),明确了《刑法》中“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条件的具体标准,使得法院在判案过程中有据可依,促进了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惩处尺度的统一。2007年4月,“两高”又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继续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处罚力度,特别是对单位犯罪适用跟个人犯罪相同的标准,有效地遏制了侵权人以单位名义从事假冒等侵权行为以逃避刑事处分的势头。在过去的十年中,全国地方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达到5271件,审结5231件。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已经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重要支柱。
尽管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已经有了长足进步,在刑事保护方面也取得了不少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统一或者亟待解决。笔者作为律师代表客户在处理一些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也遇到了不少值得思考的问题。在此,笔者特针对商标犯罪中的一些常见问题,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提出一些分析和建议,抛砖引玉,供大家参考。
一、 犯罪金额的认定:
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均为数额刑,即:仅假冒、盗版等犯罪金额(亦称为“案值”,即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所得额)或者复制份数达到一定数量,才构成犯罪。因此,犯罪金额已经成为决定商标刑事案件的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的决定性因素。而在打击假冒等商标犯罪的实践中,确定犯罪金额也成为办案人员最为审慎甚至是最为头疼的问题。
在犯罪金额的认定中,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1、犯罪金额的范围认定:
虽然《两高司法解释》第12条明确规定,“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也就是说,对制假、贩假者,不仅现场查扣的假冒产品将要计入犯罪金额,以往生产、销售的假冒产品如果未处理的,也应当计入犯罪金额中。但在实践中,这条往往很难执行。首先,在有经验的假冒团伙作案中,很少会留下以前制假售假的记录;其次,即便找到该记录(如合同、销售记录、出货单等),也很难认定这些销售的就是假货。按照目前不少公安/检察机关的追诉标准,除非售出的假货可以追到并确认为假货,即便有书面记录,而且造假/售假人已经承认,也不能认定售出的为假货。这些机关的解释是,由于这些已售出的产品没有经过专门鉴定,仅凭嫌疑人的口供,难以认定这些侵权事实(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尤其在国家机关一方面把已销售的假货价格作为确定未销售假货的依据,一方面又不敢确认已销售的产品为假货的情形,有违一般逻辑)。而在实践中,假冒产品很多都走地下渠道或者出口海外,很难追踪,按照这一标准,确认已销售的假冒产品的犯罪金额就成了“不可能的任务”。
因此,在打假实践中,现场查扣量已经成了行动是否成功的最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标准。对此,老道的售假者也采取了低库存、网上交易、通过快递发货等对策,使一次查获的犯罪金额达不到刑事犯罪标准,从而规避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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