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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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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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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关于我国中监狱诉讼中的职权

  在现实生活中,相信大家对于职权这方面的知识都具有一定的了解吧,因为热爱工作的人都会去了解这些相关的知识的,让我们来看看下面相关的具体内容,了解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相关知识。

  国家安全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的安全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2.军队保卫部门。军队保卫部门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安全保卫机关,不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在行政、业务上自成体系,不受公安机关的领导。军队保卫部门的重要任务之一,是负责侦查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军队保卫部门在刑事诉讼中,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等职权。

  3.监狱。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实现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主要场所。监狱的职权主要有:

  (1)刑罚执行权。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2)监狱内犯罪的侦查权。刑事诉讼法第290条第2款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监狱办理刑事案件,也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监狱享有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职权,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终结后,监狱认为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在罪犯服刑期间,发现在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新的罪行,有权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4)对罪犯应予监外执行的,有权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5)对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如果在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两年后有权提出减刑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报请相应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刑诉法》213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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