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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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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邮箱地址:13922206869@139.com

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刑事辩护

关于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律师拥有哪些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相信很多人遇到关于刑法案件的时候都会聘请相关的律师来为自己进行辩护,那么各位是否知道律师在为自己进行诉讼的时候拥有什么样的权利了,让我们来看看下面相关的具体内容。

  (1)有依法执行辩护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个人干涉的权利;

    (2)有查阅案卷、了解案情的权利;

    (3)有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4)有经许可或同意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与取证的权利;

    (5)有申请延期审理的权利;

    (6)法庭调查时有发问的权利;

    (7)有对证人、证言询问、质证和对证据提出异议的权利;

    (8)有申请调取新证据的权利;

    (9)有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

    (10)有拒绝辩护的权利;

    (11)经被告人同意,有代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权利;

    (12)有控告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或有人身侮辱行为的,辩护律师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3)有获得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抗诉书副本、自诉人的起诉状、上诉状副本、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副本等各种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

  (14)有在开庭前3天得到出庭辩护通知书的权利;

    (15)在侦查阶段有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权利;

    (16)会见犯罪嫌疑人以及向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权利;

    (17)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18)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以上1—14项主要是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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