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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在我国关于累犯可以刑事和解吗

  在现实生活中,社会上有很多形形色色的人,有些人为了获取一些金钱就去做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有一些被捉进去第一次之后,出来之后还继续干哪些违法犯罪的事情,这种情况属于累犯,让我们来看看下面相关的具体内容。

  根据刑事诉讼法,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范围包括:(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的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注意必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并且罪名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宣告刑限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注意排除了渎职犯罪和故意犯罪,并且宣告刑是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程序。注意只要在五年内有故意犯罪,无论刑罚是有期徒刑还是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均不可适用刑事和解,这里的“五年内有故意犯罪”与刑罚规定的累犯是不同的。

  犯有两种:一是前罪及后罪相隔不超过五年的累犯;二是前罪与后罪相隔时间超过五年,但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与后罪相隔在五年以内的累犯,即本案中被告人吴某之情形。第一种情况很好理解,依法肯定不能适用刑事和解。而第二种情形的累犯,显然不属于刑诉法规定的“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情形。由此可见,这一情形的累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再者,累犯从重处罚系对再次故意犯罪的评价,其目的是威慑有前科的犯罪分子,使其不敢再轻易犯罪,着力点在打击、预防犯罪;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系对被告人犯案后悔罪表现的评价,其目的是为更好地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同时兼顾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在量刑上有所区分,着力点系在犯罪后对法益侵害的补救。二者功能不同,可并行不悖。 另外,针对该犯的量刑可遵循多种量刑情节适用的原则,即先考虑从重情节,再根据从轻情节对基本刑进行修正。落到本案中可在对其累犯情节从重处罚的基础上予以相应从宽处罚,完全符合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刑事政策的要求。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的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注意必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并且罪名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宣告刑限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注意排除了渎职犯罪和故意犯罪,并且宣告刑是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程序。注意只要在五年内有故意犯罪,无论刑罚是有期徒刑还是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均不可适用刑事和解,这里的“五年内有故意犯罪”与刑罚规定的累犯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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