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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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大家都知道如果遇到了关于法律的案件都需要进行法庭上的审理来判定当事人有没有罪,在庭审的中最能决定判决的结果就是有力的证据,让我们来看看下面相关的具体内容。
刑事案件中个人私自录音取得的证据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首先,我国刑诉法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不禁止即可为。其次,即使是个人取证,如果手段合法,毋庸置疑该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个人秘密录音取得的证据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往往争议较大。 笔者曾代理一件受贿案件,当庭提交一份录音材料作为证据使用,证实行贿人没有对被告人行贿,可谓关键证据,足以撬动控方的证据体系。该录音的录音者是被告人家属,录音内容是被告人家属与案件中的取保候审的行贿人在医院大厅对话,行贿人主要说道自己被侦查机关威逼利诱、殴打,违背自己意思做的笔录,实际给被告人的钱不是行贿的钱,等等。 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就辩方提交的录音证据进行补充侦查,对该行贿人做了一份询问笔录,行贿人提到自己不知道被告人家属录音,公诉人在发表质证意见时提到录音是某某为收集证据而私自录制的,未经行贿人同意,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一审法院未采信该项录音证据。 笔者对此不敢苟同,虽然我国刑诉法司法解释对私自录音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但是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未对个人私自录制的录音证据进行限制,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二)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三)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四)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五)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录音的合法性的审查,主要是审查录音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等违反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存在上述情形,即表明录音的来源为不合法,然而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显然不属于不合法的范围。 最高院对此问题的意见是,如果当事人在公共场合而非被取证对象的秘密空间,或者在被取证对象的社交活动场合,未经被取证对象同意进行秘密的拍摄、录音,在没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对司法公正没有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下,可以不认为是违法取证,通过该取证手段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如果当事人进入被取证对象的秘密空间,未经被取证对象同意进行秘密取证,在严重侵犯被取证对象隐私权,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况下,通过该取证手段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1、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只有债务人(欠款方)的讲话才能对他本人有约束力。实践中有人不承认被录音人是他本人,这时您应及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但鉴定费用您先预交(费用很贵,一般按照分钟收费),最后鉴定费用承担问题由法院判决(一般由败诉方承担)。当然拨打的电话最好是被录音者在电信或者移动等公司登记的号码。 2、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例如,如果是欠款,那么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来龙去脉。金额最好具体到个位,越具体越好,越准确越好。 3、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即被录音者必须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任何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因此在录音时应注意言行,谈话时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 4、电话录音应当真实完整。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有些时候录音者会故意引导对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后进行技术剪辑,得出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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