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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在我国无罪推定对刑事诉讼法的意义

       在现实生活中,大家对于刑事诉讼这一方面都具有一定的认识吧,刑事诉讼就是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有一些人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要进行无罪的诉讼,让我们来看看下面相关的具体内容。

  无罪推定最早是在启蒙运动中被作为一项思想原则提出来的。1764年7月,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抨击了残酷的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构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无罪推定是一种典型的直接推定,无须基础事实即可证明无罪这一推定事实的存在。换言之,证明被告犯罪的责任由控诉一方承担,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任何受刑事控告者,在被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推定无罪。无罪推定是为确定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据此设定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设定控辩对抗的现代诉讼机制。‘被告人不等于罪犯 ’,这是无罪推定的首要之义。即在刑事诉讼中,无论何人,那怕是现行犯,在未经法院依法审判确认有罪之前,其身份只能是‘嫌疑人 ’、‘被告人 ’;关于案由,只能是‘涉嫌 ’作什么。只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才成为诉讼主体,享有与原告对等的诉讼地位,享有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各项诉讼权利。 1997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意味着,在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处于有罪公民的地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追诉者在被起诉前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诉后则处于被告人的地位,从而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 2、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 3、疑罪从无,即公诉人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法庭经过庭审和补充性调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那么就只能判定被告人无罪。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 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刑事被告人在未经法院以法定的正当程序判决有罪以前,应当被推定或假定为无罪的人。无罪推定原则是一种制度选择,它涉及价值观念,是人们看重权利的表现。同时它又是一种证明规则,是对事实真伪不明时如何判定的一种裁判规则。 无罪推定首先是一项带有人权保障性质的宪法原则,因为,无论是1789年的《人权宣言》,还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宪法规定,更不论是国际公约的规定,都将无罪推定视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予以承认,并加以保障。[1]作为一项政治性的宪法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尊重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平衡个人自由和国家强权,维护社会秩序多元价值的需要。其次,它更是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原则,刑事诉讼制度下的无罪推定原则是和封建纠问式诉讼制度下的有罪推定原则相对立的。与有罪推定中的被告即受审对象、刑讯合法化、秘密审判、司法程序混乱、口供为“证据之王”相比,无罪推定原则确立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并据此设定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设定控辩对抗的现代诉讼机制。被告人成为诉讼主体,享有与控方对等的诉讼地位,享有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各项诉讼权利。“被告不等于罪犯”是无罪推定的首要之义。[2]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形成发展过程 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法律理念,其思想渊源最早可追溯到古代罗马法的“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其基本内容是对有疑问的案件,应作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3]其作为一项政治法律思想提出,并最终确立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统治的成果。18世纪意大利著名的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在 1764年写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率先阐述了无罪推定的思想。他说:“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4]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这一理论被当权者所接受。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任何人在未被宣告为罪犯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这个《人权宣言》于1791年被收入法国第一部宪法。此规定进一步发展了贝卡里亚的无罪推定思想。此后,欧洲大陆各国纷纷仿法国,相继在宪法或法律中对无罪推定作出规定。俄国十月革命后,苏联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适用无罪推定,东欧国家的立法和理论同样确认无罪推定原则。《埃及宪法》、《菲律宾宪法》、《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等都对无罪推定原则作出规定。俄罗斯新刑事诉讼法典、法国刑事诉讼法 2000年修正案、韩国刑事诉讼法典都直接规定了无罪推定。无罪推定在大陆法系国家得到普遍推行,在英美法系刑事程序中,无罪推定存在于实证任何犯罪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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