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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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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关于刑事诉讼中缺席判决

  在现实生活中,大家都知道如果是因为某些原因触犯到了法律就会进行相关的法律庭审,在庭审的过程中对于判决结果影响最大的就是证人证据,那么当庭审的时候证人因为某些原因不能出席,导致了缺席,会怎样进行判决了,让我们来看看下面相关的具体内容。

  刑事诉讼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在被告人未到庭的情况下,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目前,在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有一种情况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即被告人死亡的,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九项】。除此之外,没有更多的有关缺席判决的规定。

  (一)是完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必然要求。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将缺席审判作为对缺席审判的补充予以规定,只有《刑事诉讼法》回避了这样一种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和采用的制度。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受传统诉讼观念的影响较深,认为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处于弱势地位,诉讼程序设置的不当会侵犯被告人的权益,进而影响诉讼公正。但是,按现行法律规定对被告人缺席的案件一律中止审理,就会导致越来越多的被告人缺席的案件被中止,面对当今法治社会诉讼价值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现代法治发展的要求,不符合节约司法资源的要求,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

  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这些诉讼权利按其性质和作用的不同,可分为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两种。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许多防御性权利。所谓防御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对抗追诉方的指控、抵消其控诉效果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辩护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自行或在辩护人协助下获得辩护。在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在自诉案件中,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有权在法定条件下获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3)拒绝回答权。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4)被告人有权在开庭前10日内收到起诉书副本  (5)参加法庭调查权。被告人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就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发表陈述,向证人、鉴定人发问,辨认、鉴别物证,听取在法庭上宣读、播放的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书面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6)参加法庭辩论权。被告人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7)最后陈述权。被告人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8)反诉权。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  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享有很多的救济性权利。  所谓救济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国家专门机关所作的对其不利的行为、决定或裁判,要求另一专门机关予以审查并作出改变或撤销的诉讼权利。主要包括:  (1)申请复议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  (2)控告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  (4)申诉权。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5)上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从而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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