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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有什么强制措施


  在现实生活中,各位对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具有一定的了解吗,相信大多数人对于这方面的只是都并不感兴趣,那就让我们来说说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措施有哪些吧,让我们来看看下面相关的具体内容。

  简单讲就是五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与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7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七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六十八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七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特别关注:

  1、取保候审适用的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8)持有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2、不能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1)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2)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1、取保候审的方式。

  刑诉法第53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特别关注:两种方式不能同时并用。

  2、保证人的条件。

  刑诉法第54条规定了保证人的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3、保证人的义务。

  刑诉法第55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关注:对保证人的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有上述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第七十三条)

  4、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刑诉法第56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特别关注:取保候审期间,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没有违反规定、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必须予以逮捕。

  5、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1000元。

  保证金必须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取保候审根据案件的不同,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执行。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都应当由执行机关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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