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邮箱地址:13922206869@139.com
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在现实生活中,虚假这一词语相信大家都非常的痛恨,无论是虚假的情感,虚假的商品,虚假的情义,就连在法律上也进行虚假,那么关于虚假的刑事案件会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了,让我们来看看下面相关的具体内容。
在电视剧里面我们经常可以见到有人为了一己私利,抱着侥幸的心理做一些违法乱纪的事情。其实在当下我们的生活中经常可以看见类似的事情发生,那么,虚假诉讼罪情节严重的判定标准是什么?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些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虚假诉讼罪情节严重怎么判断? 如果涉及恶意诉讼,法院在查实后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根据规定,一方当事人企图通过诉讼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经查实依法构成犯罪,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虚假诉讼的认定,要根据造成的损失,已经其要达到非法目的的数额等情况进行认定。 虚假诉讼的特点 (一)从当事人主体情况来看,虚假诉讼多发于关系较为密切的当事人之间 原、被关系多为夫妻、父母与子女等近亲属关系,或者是朋友、同学关系。当事人往往 用亲情和人情关系为自己编造虚假事实,进行虚假诉讼提供极为便利的条件。如李某为了自己公司的利益,便与朋友王某共谋将与他人合伙的公司卖给了王某,后王某便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要求李某履行合同交付公司并赔偿巨额的违约金。法院受理后查封公司资产,造成了该公司职工上访,企业停产。最终经公司董事会查明白,李某是为自己公司在市场的同业竞争,采取虚假诉讼的手段搞垮合伙企业,来壮大自己的企业,以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以便获取更大利益。 (二)从虚假手段上看,花样繁多且隐蔽性强 有的当事人为逃避债务虚构债务或抵押等担保物衩,指使虚假债权人提起诉讼,被告在诉讼中应诉积极,对原告的要求均予以配合,当事人双方缺乏对抗,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作控辩或不进行实质性抗辩,放任法院作出对原告有利的裁判,有的配合默契双方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后并被申请强制执行,借助这种手段减少支付义务,从而使他人债权受到损害;有的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看似剑拔弩张, 针锋相对,其实背地里串通一气,另有所图。 (三)从案件类型上看,虚假诉讼多发于财产纠纷案件中 主要以民间借贷纠纷、房屋权属纠纷、离婚中的财产分割纠纷等最为常见。在该类虚假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希望通过诉讼途径得到法院对财产权利作出确认或变更,继而达到自己企图逃避债务、转移财产、规避法律的目的。 (四)诉讼费用成本低 提起虚假诉讼者所交纳的费用,与其能获得的诉讼利益相比,基本属于“零成本”。虚假诉讼一旦成功获利又非常快 ,不成功则只是损失点诉讼费或通过再审被改判,退赔了事。低风险和高回报形成的鲜明对比,使得虚假诉讼者不惜铤而走险。 (五)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到庭率不高 虚假诉讼案件双方当事人一般事先预谋达成一致,因此通常由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便可完成整个诉讼过程。如王某与某服务中心合伙开办二手车交易市场,王某为骗取服务中心劳务费,谎称自己雇佣多名人员从事二手车市场的劳务。通过驾校搜集培训人员的信息,以这些培训人员的名义,起诉自己和服务中心,这些培训人员并不知情,人员达40余人,标的额达50余万元。这些虚假的原告中竟有工程院院士。原告全部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传唤原告本人出庭,结果原告本人无一出庭。法院认定,这40余起案件均是虚假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一个法律名词,俗称“打假官司”,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欺骗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执行的方式获得非法利益。 二、哪些案件容易高发虚假诉讼? 1.民间借贷案件; 2.被告为资不抵债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其财产已经进入法院执行拍卖程序; 3.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4.政府规划拆迁区范围内的公民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买卖等案件; 5.提起离婚诉讼前的某一时期,夫或妻一方经法院裁决债务案件异乎寻常多的离婚案件; 6.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7.其他可疑的案件。 三、如何识别虚假诉讼? 一“查”:调查原、被告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者其他亲密关系、诉讼事实及理由是否明显不合理,证据是否明显伪造等; 二“听”:参与或者旁听庭审确认庭审情况。原、被告会担心庭审时疏漏出错,一般不亲自出庭诉讼,由其代理人出庭应诉,而且被告一方几乎不作任何抗辩,是一个非常“和谐”的庭审过程; 三“看”:虚假诉讼案件的最终目的是逃避债务、转移资产,所以此类案件普遍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经常表现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很快便达成和解,执行财产。 四、如何打击虚假诉讼? 自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起,虚假诉讼行为可以虚假诉讼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只有“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才有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捏造”是指凭空捏造,如果纠纷事实客观存在,只是对非关键部分的事实进行夸大、虚构或者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诉讼的,都不构成本罪。其次,必须是民事诉讼领域的事实,如果在刑事诉讼领域捏造事实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可以以诬告陷害罪论处。 2.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还要造成“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结果,才构成犯罪。“妨害司法秩序”主要是指司法机关多次审理、调查取证等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或者因此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判、执行。“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指造成对方当事人或者利益相关人员为了应诉而花费不必要的费用,比如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或者导致上述人员生产、经营困难等情况。 3.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并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罪从重处罚。”所谓的“其他犯罪”,主要是指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等侵犯财产型犯罪。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