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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在现实生活中,如今是一个和谐安稳的时代,但是还是有一些违法分子去干一些坏事,这些人需要受到刑法的处罚,那么关于刑事能力的责任承担是具有什么样的因素了,让我们来看看下面相关的具体内容。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由于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构成的主体要件要素,而犯罪主体又是犯罪构成的四方面要件,一般认为,“责任能力是责任的要素,它总是与具体的行为联系在一起的,脱离具体行为的责任能力是不存在的。”关于责任能力的本质,理论上意见纷呈。判断责任能力的有无及其程度,各国一般采用两个标准:一是心理标准,二是精神状态标准。只有知识和智力成熟且精神正常的人,才具有在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才具有责任能力。本文就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精神障碍与生理缺陷因素等方面进行了论述。

  责任能力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范畴,德日等国的刑法理论通常是在责任论中予以研究,并且一般认为它包括以下三个议题:一是责任能力的基本理论;二是无责任能力与限制责任能力问题;三是原因中的自由行为问题。如果抛开原因中的自由行为不论,则德日等国的刑法理论十分单纯,就只有责任能力一个概念,至于其他所谓的概念也都只是影响责任能力的各种因素而已。但是,我国的刑法理论则有所不同,围绕着责任能力问题至少存在着以下六个概念: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相对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和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俨然形成了一个数量相当可观的概念群。加上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上述概念又缺乏深入的研究,所以,概念混乱不可避免。不要说是初学刑法者面对这一堆概念一头雾水、不知所指,就连专业人员也很难做到尽知其然。所以,笔者认为有对这些概念进行适当整合的必要,为了做到合理的整合,就得先对这一概念群进行一番必要的梳理。   根据我国传统理论,所谓刑事责任能力,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刑法上的辨认控制能力,是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的统一。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性质、后果与意义的能力,因而也可以称之为认识能力;而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支配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特定行为的能力。所谓刑事责任年龄,就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所必须达到的年龄。所谓相对刑事责任能力,就是指仅就刑法规定的几种严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所谓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因精神障碍而使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一定程度减弱、降低的情况。所谓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因年龄而使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一定程度减弱、降低的情况。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因在传统理论上一直与限制或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相混同,故其概念容后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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