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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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关于刑事纠纷这方面的各位知道该如何去运用吗,还有涉及到刑事纠纷法的时候,关于刑事纠纷的证明责任是如何去运用的,来看看下面相关的具体内容,了解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
刑事纠纷中,证明犯罪的有无及轻重的责任由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刑事纠纷中的证明责任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原告不承担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任;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分别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第二,证据的种类有所不同。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等,是三大诉讼共同的证据种类。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在民事诉讼和刑事纠纷中被统称为“当事人陈述”)是刑事纠纷特有的证据种类;现场笔录是刑事纠纷特有的证据种类。
第三,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我国《刑事纠纷法》规定的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要排除合理怀疑。《民事诉讼法》规定“事实清楚”,一般要遵循证据概率原则。《刑事纠纷法》规定的是“证据确凿”。一般证据采用合理确信,关键证据采用排除合理怀疑原则。
证明标准是指对待证事实进行证明使之成为定案事实所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在诉讼法中,也称作“证明成熟原则”。证明标准确定以后,一旦证据的证明力已达到这一标准,待证事实就算已得到证明,法官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就应当认定该事实,以该事实作为裁判或作出行政决定的依据。
证据制度源于司法程序,根据司法案件性质的不同,通常对应的证明标准也有高低之分。主要包括下列四种:一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这是最高标准。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纠纷司法实践中即采这一标准。二是客观真实标准。其具体标准就是做到案件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国刑事纠纷通常采用这一标准。三是高度盖然性标准,也称内心确信标准,指依据日常经验可能达到的高度,疑问即告排除,从而产生近似确然性的可能性,这是大陆法系所一贯注重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四是盖然性占优势标准,也称“优势证据、或然性权衡标准”。
二、国内刑事纠纷证明标准的立法分析 (一)效率性
刑事纠纷的审查对象是具体行政活动,但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到了多个方面的内容,这和司法活动的行政裁判存在相似之处,有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则同样存在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有赋权的行政行则也存在剥夺(限制)权利的行政行为,有时行政行为缺少法律政策的指导。刑事纠纷对各种不同的行政行为却采取单一的实践方式,这显然与我国的行政实践存在差异。若长期采取这种诉讼证明标准则会影响到案件处理效率,影响当事人对行政审判的尊重,使得相关部门的司法既判力减弱。
(二)操作性
在证据理论分析过程中人们开始更多地关注于诉讼证明的作用,但客观真实仅仅是诉讼中的追求目标,司法实践最终能实现的才是法律真实,这是由于法官认定的事实是证据支持下的法律真实。此外,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律真实论和客观真实论之间并非绝对的标准,其只是人们在认知问题上的概念,对于现实问题的处理还需要很多方面的工作。而在刑事纠纷中以单一的证明标准要求复杂多样的行政行为,这些都会影响到有关准则的实践性,约束了实际诉讼中的行为过程。面对这种状况,不少法官在事实与证据之间的理解和操作出现了分歧,对相同诉讼案件的处理没有足够的理由证明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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