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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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在自身的利益上受到损失时就会聘请律师进行刑事辩护,是不是所有人都会聘请律师为自己进行刑事辩护了,并不是的有一些人是自我进行刑事辩护的,来看看下面相关的具体内容。
关于公诉我盗窃一案,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辩护的权利,我作如下自我辩护:
一、从犯罪的原因分析,我认为我自己的犯罪主观恶性不深,
系初犯,以前从未受过任何处分,经过教育完全能够改正,因此,
请法庭在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我犯罪的原因。
我作为一个一贯遵纪守法的公民,今天站到被告席上,百感交集,从案发至今我一直处在痛苦和自责中,也一再反思自己为什么走上犯罪的道路。我犯罪的原因,从内因上讲是因为自己家处特困山区,家里十分困难,总希望能够赚点钱,改善家里的条件,但因为自己不懂法,不知道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更不知道做了会有什么后果,才导致遇到帮人拉树能够赚点钱,就稀里糊涂走上犯罪的道路;从外因上看,是因为古玉明等人从的运费比一般要高,而且第一次拉树后,古玉明等人一再说是挖山上的树,不怕,自己经不住诱惑,才走上犯罪的道路,这一点,请法庭充分考虑。
二、从犯罪对象和危害后果上看,我的行为并未给社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危害。
1、从犯罪对象上看,本案的犯罪对象是紫薇树,犯罪时被告连运输的是什么树也不知道,也不知道什么是紫薇树,因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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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家处山区,潜意识里认为一棵树不值多少钱,才同意运输,如果盗窃来的是牛马等物品,被告是绝不会干的。而且,本案中盗窃的紫薇树都是寺庙里无人看守的树,这些寺庙都是没有大门、围墙,任何人都可以进出,树就在寺庙边上,这些都有别于普通的盗窃罪。
2、从危害后果上看,本案盗窃的紫薇树很多都是没有人管理的树,盗走这些树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大,这与入室盗窃、盗窃生产、生活用品等盗窃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盗窃的地点也是在野外,不会涉及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同时,目前紫薇树鉴定价格如此之高是市场的炒作,就像鹤庆的兰花一样,被告人和受害人都不知道紫薇树的价格,因此,我认为本案的社会危害后果有别于一般的盗窃罪。
三、我在案件中的作用并不大,得到的利益也是很少的一部分。
1、我本人开了一张很破旧的拖拉机,运输树木的本意也就是收点运费,从我涉及的两次盗窃来看,我都没有到过现场,也不知树是从什么地方挖的,而且我在犯罪中也并非必不可少,我没去的几次都是人工直接运输到打丽路,因此,我在犯罪中的作用是非常小的。
首先: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盗窃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其次:被告人认为被告人有以下可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一、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被告人在事发以后,在家人的陪同下主动到XX市公安局投案,并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对自动投案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况列举规定应认定被告人此行为构成自首。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条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关于自首的规定: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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