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邮箱地址:13922206869@139.com
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摘要: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下面详细介绍强奸罪的加重情节有哪些。
1、对“强奸”的理解
强奸是一种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强迫妇女与其进行性交,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1)强奸的对象须是所有妇女,不限年龄。当然女性也是可以作为强奸罪的主体,即一女子教唆一男子强奸另一名妇女,则该女子和男子属于强奸罪的共犯。
(2)采取的手段具有暴力性、威胁性,对人身安全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令被强奸的妇女无法反抗,也反抗不了。或者采取了近乎“温和”的手段(迷晕、下药等),使得妇女意识不清,也是反抗不了的状态。
(3)必须是违背妇女意志。两情相悦的性交行为不算作强奸,妇女对自己的贞操权是不可侵犯的,一旦受到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许多人对妓女或者失足妇女持有意见,强行与她们发生关系,不理会她们的意志,觉得她们就是“卖的”,不顾意愿与她们发生关系,这是一种对她们的不尊重,也是一种强奸行为。
(4)强奸主体须是年满14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2、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根据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怎样算情节恶劣呢?例如属于家庭成员并实施了强奸行为的;进入未成年人宿舍或者集体宿舍实施奸淫行为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奸淫幼女的;有前科的;对智力有问题的妇女或者心性不全的幼女进行奸淫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这是人数上的要求,不要求同一时间奸淫多人,时间上可以不连续。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在公共场合强奸妇女是对妇女的一种侮辱,同时也是对其人身权利的一种侵害。“公众场合”的界定一般是指三人以上的场所,如车站、码头、剧院、医院等。
(4)二人以上轮奸的。这里所说的“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进行强奸或者奸淫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