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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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般来说买到赃物,应被追缴,但是受让人不知道该财务是诈骗所得,并支付了合理的价格的,这时便不能被追缴。下面通过一则案例说法。
案例:
周某想在互联网上购买了一台二手**电脑,经过货比三家,最终选择了卖家张某某,经过三番讨价还价后,最终以2900元成交。在这之前,周某在网上查询同款的二手**电脑在市场价格3000元左右。此后不久,公安局找到他,说他买的**电脑是赃物,系张某某诈骗得来的,必须依法追缴。派出所能够从周某这里追缴吗?
以案分析: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那么,如何确定第三人取得诈骗财物属于“善意取得”?
除了上述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的四种情形外,还可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回归本案,周某对**电脑来源情况不知情,且周某向张某某支付了合理的价钱,那么周某就已经取得了该电脑的所有权,派出所不应再对周某进行追缴。周某可以向派出所要求返还自己的电脑,如果派出所拒绝返还,或者该电脑已经被诈骗案件的受害人领取,周某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国家赔偿,或者向已经领取电脑的诈骗案件受害人主张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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