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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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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减刑是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那么,减刑的适用条件包括哪些?减刑的程序是怎样的?请看下文。
案例:
2016年2月3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裁定,对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原司长曹文庄减去一年有期徒刑,据悉,2007年8月24日,市高院终审以受贿、玩忽职守罪,判处曹文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此后曹文庄被减刑3次,而2016年2月3日是其第四次获得减刑。经过4次减刑,曹文庄的刑期从死缓变为有期徒刑14年3个月。曹文此次减刑,除了与其他罪犯一样获得表扬嘉奖外,他还缴纳了115万余元的犯罪所得。据了解,曹文庄曾是国家药监局前局长郑筱萸(因受贿和玩忽职守被判死刑)的秘书。
法院认为,罪犯曹文庄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一中院裁定,对罪犯曹文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12月16日起,至2026年5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这是曹文庄获得的第四次减刑。
说法: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广义的减刑是指凡受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不仅包括狭义减刑的范围,还涵盖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罚金、缓刑及因主刑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
一、减刑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分为可以减刑、应当减刑两种。可以减刑与应当减刑的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相同,只是实质条件有所区别。对于犯罪分子适用减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对象条件,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实质条件,“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限度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根据我国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2014年2月中央政法委规定,职务犯罪等三类罪犯判死缓入狱后,减刑后的最低刑期不少于22年。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减刑的程序
1、监狱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必须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全体警察集体评议,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
2、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完成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3、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4、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5、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6、减刑、假释裁定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难的,可委托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或监所代为宣告,监所代为宣告应迅速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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