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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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那么在故意伤害罪的非纯正不作为犯罪认定中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作为义务。
作为义务问题在非纯正不作为犯理论中历来被认为具有重要的地位,看作是不作为犯的构成要素的两要素之一。义务的来源有四个:
1、职务要求的义务;
2、法定的义务;
3、合同约定的义务;
4、先行为造成的义务。
对于非纯正不作为犯来讲,最主要的就是第四种的判断——先行为造成的义务。
(二)作为可能性。
除了判断作为义务以外,还得考察作为可能性问题。作为可能性就是指行为人是否有作为的能力,如将人推入水中,自己不会游泳,不能救助,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问题。
(三)危险性判断。
这主要是考察不作为犯的主观方面的特征。不作为犯罪的危险性判断的重要意义是判断该行为的性质是故意还是过失,或者是意外事件。象故意伤害罪等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险犯。危险犯是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的危险结果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犯罪。但是,从故意伤害犯罪的本质来看,其中确实有危险性判断的环节。
(四)非纯正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
非纯正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问题历来是解决非纯正不作为犯问题的焦点之义。非纯正不作为犯的原因力问题一直是法学家们孜孜以求的东西。对于作为犯来说,因果关系的判断应当是“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其原因力在于自身罪过与自身力的结合,非纯正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也应是“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但其原因力在于人的罪过与自然力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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