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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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虽然当前对死刑制度的废除观点占刑法制度发展的主流,但仍可听到“死刑保留论”者不同的声音。其主要理由如下:
(一)死刑具有强大的威慑力。
刑罚越严厉,有理性的人就越害怕,威吓作用就越大。而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试想哪一种刑罚能比剥夺人的生命更可怖。所谓“杀一儆百”,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二)对那些没有改造意义的犯罪份子只能适用死刑。
对于一些思想改造失败的人而言,他还是有可能在减刑假释后对社会造成更大的不可估量的危害。只有将其处死,才可以对这些罪大恶极的人进行根本性的防止他继续犯罪。如黑恶势力团伙,连环杀人犯这些十恶不赦之徒,对于这些敢于面对死刑威胁,以身试法的不可救药的极度危险份子必须适用死刑,对他们的处死无疑是铲除了危害社会的毒瘤。对这种顺应**之举人民是拥护和支持。
(三)严格限制死刑而不予废除更适合某些国家的国情。
依不同的国情,只要对死刑的适用进行严格的限制,执行一种“少杀、慎杀”的刑罚政策,保留死刑既可以威慑重大犯罪,又顺应了尊重人权的时代潮流,这种兼而有之的刑罚体系是最恰当的。
(四)“杀人偿命”是人类社会长期以来承袭的法律观念,至今仍为广大民众所认同,因此保留死刑符合公民的法律观念。
这种“报应”论的存在是一种根深蒂固的思想文化。动摇他,绝非一朝一夕之事。死刑可以满足人们的报应观念,满足人类本能的报复心。对那些用残忍手段杀害无辜者的犯罪人,理应受到相同的或相称的处罚,而死刑就是最公平的惩罚,否则,就意味着被害人生命不如犯罪人生命重要。对严重的犯罪分子“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中国从古流传至今的谚语“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就一直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在民众看来,“罪大恶极”,便“死有余辜”。
(五)死刑比长期监禁那些最危险的犯罪人更节省财政经费,可以为社会节约更多的资源。
处决一名死囚,只需要花费一枪、一针的代价,长期监禁则需要支出大量的财政费用,这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无疑是一项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保留了生命的犯罪人,相对于其危害性,其在长期监禁中对社会的社会贡献微乎其微。
以上五点是最具代表性的“保留死刑论”的基本观点。事实上美国和日本的这两个人口基数最大的发达国家至今依然是此论的忠实拥护者。今年元月的新浪网上,一个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帖子连续一周占据“热点评论”的排行榜榜首,当时约有75.8%的人主张坚决保留死刑,只约有13.6%支持废除死刑。不仅仅是在中国大陆,已经决定废除死刑的,高达71.1%的民众不赞成废除死刑。法国1981年在参议院辩论废除死刑的法案时,社会上反对废除死刑的人还高达 62%。前苏联三次废除死刑又三次恢复,菲律宾、意大利等均出现了死刑反复存废的问题。“死刑存废”的反复暗示着“死刑保留论”顽强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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