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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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大家都知道很多人的欲望是永远都不可能得到满足的,所以社会中有很多贪污受贿的人,特别是一些拥有职权的人,利用自己的职权去捞取更多的金钱,形成了贪污受贿罪,让我们来看看下面相关的具体内容。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犯罪客观方面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受贿罪 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 二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 受贿罪在客观方面除了有索贿和收受贿赂这两种基本行为形态外,还包括以下两种表现形式:①收受回扣、手续费。如《刑法》第385条第二款规定。②斡旋受贿。如《刑法》第388条规定。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2】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为他人谋取利益。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承办的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及国家工作人员。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1】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4】以及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二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
受贿罪在客观方面除了有索贿和收受贿赂这两种基本行为形态外,还包括以下两种表现形式:①收受回扣、手续费。如《刑法》第385条第二款规定。②斡旋受贿。如《刑法》第388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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